郵寄貨值2萬餘元的包裹丟失,黑龍江省伊春市潤捷中通速遞有限公司烏馬河分公司(以下簡稱潤捷中通)以消費者未保價、未事先申報價值為由,僅同意賠付1400元。因不認同賠付金額,伊春市消費者關某某將潤捷中通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寄件前,潤捷中通未盡告知義務,判決潤捷中通賠付關某某1.4萬餘元。
未保價包裹丟失
潤捷中通僅願賠1400元
2021年10月20日,關某某通過潤捷中通一個營業網點向海南省海口市郵寄一件包裹,多日後仍未收到,經過電話、微信等多種方式查詢,1個多月後潤捷中通告知關某某包裹已丟失,同意賠付1400元。
關某某表示,包裹內都是高檔名牌衣服和女鞋,總價24838元。聯繫賠付過程中,潤捷中通要求關某某出具購物小票。為此,關某某往返于海口、三亞等多處購物點及中通海口貨倉等地進行搜尋,花費了不少錢。
因不同意賠付金額,關某某將潤捷中通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丟失包裹裏衣物的價款,以及搜尋包裹産生的費用2000元,共計26838元。伊春市烏翠區人民法院立案後,于2023年6月21日進行了審理。
庭審中,潤捷中通對關某某訴訟請求26838元不予認可。潤捷中通辯稱,關某某無法證明包裹內衣物的真實價值,且無法證明小票中記載的名牌衣物為本次丟失包裹內的衣物,其衣物並非全新,穿過後價值會有折損,關某某要求的衣物實際損失價值過高。關某某無法提供正規發票,衣物價值無法確定且未保價,又未事先申報其價值,損失價值無法確定,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所丟失的衣物具體是否為起訴書中描述的物品明細。
未盡告知義務
潤捷中通被判賠償1.4萬餘元
《民法典》規定,承運人有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應對運輸過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合理損耗等原因造成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關某某通過潤捷中通郵寄物品,已成立了快遞服務合同關係,雙方應切實履行。關某某的衣物在郵寄過程中丟失,潤捷中通作為承運人未將物品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對此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潤捷中通顯然不包括在內。《快遞暫行條例》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
關某某在填寫快遞單郵寄過程中,潤捷中通並未告知是否保價,亦未告知若包裹丟失應如何賠償,故潤捷中通應對關某某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關於賠償數額,關某某郵寄的包裹根據其提供的票據為20418元。根據購買時間,雖關某某稱包裹內衣物大部分為全新,但應予以折舊,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14292.6元。關某某所訴無票據衣物金額4420元及往返于海口、三亞等多處購物點及中通海口貨倉等地搜尋産生費用2000元,因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支援。
2023年6月28日,伊春市烏翠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潤捷中通賠償關某某14292.6元;駁回關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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