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付款後未能如期收到貨物,想維權卻發現商家已經悄然退店……面對這樣的情況,消費者該如何維權?日前,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發佈典型案例並指出,明知存在消費糾紛仍准許商家退店,平臺須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顯示,原告是某電商平臺的消費者,被告為該平臺經營者。消費者在電商平臺的第三方店舖以1459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台空調,可是店舖並未按約定時間發貨,還擅自取消了訂單。消費者向平臺客服反饋此事,並申請了糾紛處理。10天后,平臺客服致電消費者,稱該店舖已退店,商品無法發貨,建議消費者自行申請退款,平臺可給予少量補償。消費者對平臺的處理結果表示不滿,認為被告作為電商平臺經營者,有義務審查商家資格並對交易過程進行管理,應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電子商務法》的規定,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認為權益受損的,應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但是,當電子商務平臺無法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對消費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或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消費者也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後發現,被告平臺制定了《個人/個體退店管理規則》。依據該規則,商家主動退店必須滿足“對已達成的交易,商家須履行完畢發貨、退換貨、維權投訴處理等交易保障義務,並承諾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則及商家自主承諾履行質保維修等義務”等相關條件。
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通過電商平臺在第三方店舖購買商品,與店舖建立了資訊網路買賣合同關係。電商平臺在上述交易中提供網路經營場所、資訊發佈等服務,屬於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本案中,消費者通過被告平臺購買商品,涉案店舖未按約定發貨並取消訂單,構成違約。消費者發現訂單被取消後立即向被告平臺客服反饋了相關情況。被告經核實確認涉案店舖未履行訂單發貨義務,但在初步調處未能妥善解決爭議後,未對涉案店舖是否符合退店條件進行嚴格審查,便允許涉案店舖退店,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規定,也違反了自身制定的退店管理規則,應當與涉案店舖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平臺向消費者退還貨款,並支付訂單被取消之日至實際退款之日期間的利息。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並履行完畢。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庭長李威娜表示,良好的電商環境是增強消費信任、持續釋放消費潛力的重要基礎。《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資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可能影響廣大消費者合同權益實現和商品售後保障的退店行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審查時更應強化注意義務,核實申請退店的商戶是否存在發貨、退換貨、質保等方面的售後遺留問題,並且明確要求商戶保障退店後服務的延續性,以避免消費者權益受損。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