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名武漢消費者在KTV唱歌時使用手機進行直播,手機攝像頭被KTV鐳射燈灼傷,前置攝像頭出現紫色斑點。與商家協商無果後,消費者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令KTV商家擔責七成。
去年12月14日,朱美琳(化名)和3名同學到武漢市東西湖區一家KTV唱歌。唱歌時,朱美琳用手機向好友進行了網路直播。次日,朱美琳用手機拍攝照片時,發現手機前置攝像頭拍出的照片出現了多個紫色斑點。
“前一天拍照還好好的,第二天就這樣了。”朱美琳翻看相冊,發現12月13日拍攝的照片清晰無斑,12月15日的照片卻斑點叢生。她想到KTV包間裏的鐳射燈,當天聯繫店長反映了情況。對此,店長表示燈光是合格廠商生産。
朱美琳將手機送到武漢Apple直營店檢測,確認紫色斑點為攝像頭CMOS感測器受到環境因素(如鐳射、鐳射燈等)灼傷留下的痕跡,且手機鏡頭上的紫斑損害痕跡與燈光掃射位置一致。得知檢測結果後,店長表示“不會推脫,會解決問題”,但雙方始終未就賠償達成一致。今年1月,消費者將KTV起訴到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
“開庭前我們了解到,原、被告雙方對案件部分要素存在爭議。”承辦法官説。KTV負責人始終堅持己方無責,認為店內使用的鐳射燈具備合格證書,在入口、收銀臺等區域都張貼了提示,且消費者無法提供確鑿證據,證明手機損壞與KTV存在關聯。
為進一步了解事情真相,開庭前,承辦法官前往涉案KTV開展實地勘驗。經現場勘驗,發現KTV大廳提示牌與“好評換爆米花”廣告混貼,且字體偏小;收銀臺處的警示語位置隱蔽,難以引起消費者重視。
法院經審理查明,KTV包間確實安裝了搖擺鐳射燈,燈光廠商也承認鐳射燈有概率損壞攝像頭。朱美琳提供的消費記錄、損壞前後照片對比、與店長微信聊天記錄等形成了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手機在KTV受損具有高度可能性。
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綜合雙方過錯判定,KTV作為經營者,明知鐳射可能損傷攝像頭卻未充分提示,承擔70%責任;消費者朱美琳在KTV長時間直播,未注意提示,自身承擔30%責任。
KTV負責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