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遊戲軟體編輯器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判令被告楊某賠償原告網易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原告網易公司係《逆水寒》網路遊戲的著作權人,基於案涉遊戲強大的玩家基礎,網易公司又開發了《逆水寒》大宋映畫編輯器,供遊戲玩家利用編輯器進行案涉遊戲的人物、場景創造。被告楊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遊戲玩家基於《逆水寒》大宋映畫編輯器創作的大量視頻作品發佈到其所屬的自媒體賬號下,並收取用戶購買上述視頻作品的費用以此獲利。
原告網易公司認為被告楊某的被訴侵權行為侵害其作品的複製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楊某停止侵權,並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網易公司主張保護的視頻作品係玩家借助原告網易公司享有電腦軟體著作權的案涉編輯器,由玩家選擇案涉編輯器內置的角色模型(動作)、場景模型、場景素材、圖片、圖標、音樂、音效、遊戲邏輯程式(觸發器)等,並加入玩家自己的臺詞、構思、劇情等製作的視頻作品。該作品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遊戲畫面可以以有形形式複製,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視聽作品。
同時,上述創作是在遊戲開發商原告網易公司創設好的場景中,按照既定的遊戲邏輯程式(觸發器)等規則調取原告網易公司預先創設的遊戲素材自動生成,並未超出遊戲設置的畫面,不是脫離案涉遊戲和案涉編輯器之外的創作。案涉遊戲及案涉編輯器的著作權人為原告網易公司,網易公司亦通過與玩家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了上述利用案涉遊戲編輯器創作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原告網易公司享有。因此,被告楊某未經權利人授權,以營利為目的,發佈並銷售案涉視頻作品的行為,侵害原告網易公司的案涉視聽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玩家通過遊戲編輯器進行二次創作遊戲作品,以此吸引流量獲得收益是當前網路遊戲環境下的新型創作模式。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流量經濟獲取紅利亦有行為邊界。該案首次明確通過遊戲編輯器二次創作作品的類型認定及權利歸屬,切實保障並尊重遊戲開發者的智力成果和智慧財産權,進一步規範玩家市場,切實優化網路遊戲營商環境,為新時代遊戲行業健康發展貢獻司法智慧和力量。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