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張某停止侵犯原告小明資訊網路傳播權的相關行為,並賠償原告小明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兩萬元。
2022年2月,張某在網上看到一個名為《小明方法》課程視頻銷量不錯,便將視頻下載後上傳至網盤,並線上上發帖稱,“誰要《小明方法》課程視頻?加我的號可買”。張某在需求者添加其賬號並轉賬後,將存有上述課程視頻的網盤連結發送給需求者,讓他人瀏覽、下載播放。作為《小明方法》課程視頻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小明在課程更新到第23節時,發現了張某的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線上上發帖稱自己售賣案涉課程,並在其即時通信軟體中通過網盤連結的方式傳播,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案涉作品,侵犯了小明對該錄音錄影製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應停止侵權並賠償相應損失。由於小明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因張某侵權行為所受損失,或張某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的具體數額,法院綜合考慮小明作品的類型、知名度和正常市場價值、權利人為取得相關權利付出的合理成本、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張某的主觀過錯等因素,認定張某應賠償小明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兩萬元。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該判決已生效。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