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一審現場。
AI技術的發展,讓人們在進行音畫素材創作時有了更加豐富的音色選擇。但是,當人們在各類音源中挑選自己心儀的音色時,卻想不到其中可能存在侵權“聲音”。
4月23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開庭宣判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法院判決,作為配音師的原告,其聲音權益及于涉案AI聲音,被告方使用原告聲音、開發涉案AI文本轉語音産品未獲得合法授權,構成侵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萬元,並書面賠禮道歉。
該判決明確認定在具備可識別性的前提下,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保護範圍可及于AI生成聲音。AI生成聲音可識別性的認定應綜合考慮行為人使用情況,並以相關領域普通聽眾能否識別作為判斷標準。
該案中,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師,發現他人利用其配音製作的作品在多個知名APP廣泛流傳。這些作品中的聲音來自於北京某智慧科技公司運營的平台中的文本轉語音産品,用戶通過輸入文本、調整參數,可實現文本轉化成語音的功能。
據了解,殷某曾接受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的委託錄製錄音製品。該公司將殷某為其錄製的音頻提供給一家軟體公司,允許其以商業或非商業的用途使用、複製、修改數據用於其産品及服務。該軟體公司將殷某的音頻作為素材進行AI化處理,生成了涉案文本轉語音産品並在上海某網路科技公司運營的雲服務平臺對外出售。北京某智慧科技公司正是通過第三方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採購,獲得了涉案文本轉語音産品,並在未經技術處理的情況下,直接調取並生成文本轉語音産品在其平台中使用。
殷某認為,上述幾家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其聲音權益,應當賠償自己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自然人聲音以聲紋、音色、頻率為區分,具有獨特性、唯一性、穩定性特點,能夠給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産生與該自然人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可以對外展示個人的行為和身份。自然人聲音的可識別性是指在他人反覆多次或長期聆聽的基礎上,通過該聲音特徵能識別出特定自然人。利用人工智慧合成的聲音,如果能使一般社會公眾或者相關領域的公眾根據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關聯到該自然人,可以認定為具有可識別性。
本案中,因被告某軟體公司係僅使用原告個人聲音開發涉案文本轉語音産品,而且經當庭勘驗,該AI聲音與原告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夠引起一般人産生與原告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能夠將該聲音聯繫到原告本人,進而識別出原告的主體身份。因此,原告聲音權益及于涉案AI聲音。
法院認為,被告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某軟體公司未經原告許可AI化使用了原告聲音,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的侵犯,其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聲音權益受損的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北京某智慧科技公司、上海某網路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綜合考量被告侵權情節、同類市場産品價值、産品播放量等因素,對損害賠償予以酌定。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北京某智慧科技公司、某軟體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某軟體公司向原告賠償損失共計25萬元。
●法官釋案
未經許可擅用他人聲音構成侵權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副院長趙瑞罡表示,《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明確參照適用肖像權的形式保護自然人的聲音,體現了對人格權益全面尊重和保護的立法精神。隨著網際網路和人工智慧不斷發展,AI技術在各領域廣泛應用,由AI技術引發的侵害人格權糾紛日漸增多。值得注意的是,聲音作為一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任何自然人的聲音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對錄音製品的授權並不意味著對聲音AI化的授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錄音製品中的聲音構成侵權。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