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電信和網際網路個人資訊保護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保障用戶合法權益,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在工業和資訊化部資訊通信管理局的指導下,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聯合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研究起草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合規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7月11日,《公約》發佈儀式在2024(第二十三屆)中國網際網路大會閉幕式上舉行。工業和資訊化部資訊通信管理局服務監督處相關負責人、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副秘書長裴瑋、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技術與標準研究所所長張海懿與公約簽署單位代表一同發佈了《公約》。
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技術與標準研究所所長張海懿介紹了《公約》研製背景,從保護用戶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角度出發解讀了《公約》的發起願景和主要內容,並提出了行業可持續發展建議。她指出,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合規工作處於國家重視、人民關切的重要地位,需要行業內各單位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意識、建立規範體系、構建長效機制。
《公約》的發佈實施將形成行業自律合力,進一步引導、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活動,保護網民合法權益,維護合理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國網際網路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合規自律公約》(主要條款)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電信和網際網路個人資訊保護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推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行業自律規範發展,保障用戶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正和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旨在落實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原則,以規範發展和技術創新為引領,建立保障用戶知情權、選擇權、隱私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技術應用體系。
第三條本公約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利用演算法推薦技術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單位、相關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自願參與。
第四條依法合規運營。堅持主流價值導向,積極傳播正能量,不得利用演算法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傳播違法資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用戶隱私和數據安全,不得濫用演算法進行不正當競爭或侵犯用戶權益。
第五條強化社會責任。強化主體責任意識,依法履行演算法合規義務,承擔演算法合規責任。積極參與演算法合規治理工作,持續完善演算法治理制度,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保護用戶隱私。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簽管理,完善計入用戶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針對用戶個人特徵的標簽管理規則,不得將違法和不良資訊關鍵詞記入用戶興趣點或者作為用戶標簽並據以推送資訊,避免濫用用戶數據或侵犯用戶隱私。
第七條加大演算法透明。鼓勵在演算法制定過程中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確保演算法公平公正和科學合理。用適當的方式向用戶公示演算法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作機制,鼓勵公示內容包含演算法輸入、輸出、干預機制以及賦予用戶的權利等核心要素,語言儘量通俗易懂,內容及時更新。
第八條尊重用戶選擇。應當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便捷關閉演算法個性化推薦服務的選項,鼓勵向用戶提供逐級關閉部分演算法個性化推薦服務的選項。用戶選擇關閉個性化演算法推薦服務的,應當及時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第九條維護交易公平。應當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演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如價格由多種要素組成,鼓勵清晰展示影響最終交易價格的要素。
第十條暢通反饋渠道。建立健全用戶權益保障及反饋機制,設置便捷有效的用戶投訴、舉報入口,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回應用戶關切。
第十一條防範安全風險。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演算法安全、應用安全、內容安全等保障體系。完善資訊發佈審核、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加強數據加密、漏洞掃描、代碼審計等技術手段應用,通過技術和管理措施的結合,形成全面、高效、可靠的保障體系。
第十二條健全內部管理。明確組織內部演算法監督管理的責任部門和工作流程。完善組織內部演算法管理機制,建立演算法公平性、多樣性、安全性、向善性等多維度評估體系,規範演算法服務評估流程,嚴格把控資訊、數據使用審核,確保演算法服務品質和資訊安全。
第十三條完善過程管控。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依法依規留存網路日誌,實現演算法相關功能的産品設計及審核上線、反饋調整等全流程可追溯,確保演算法服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持續改進服務。持續開展演算法規範研究,推動演算法應用及管理創新,不斷改進服務品質。關注行業發展和政策變化,動態適應行業發展和用戶需求,更好地滿足用戶需求。
第十五條本公約經公約簽署單位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由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向社會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公約由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及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