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明確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7日無理由退貨。司法解釋將於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實踐中,有些網路消費合同格式條款單方規定,消費者簽收商品後,就不得提出品質問題。司法解釋對此明確規定,有關“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品質符合約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可以進行現場體驗,而網路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7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而實踐中,有些商家經常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不予退貨。對此,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獎品、贈品、換購商品問題,規定: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於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於換購為理由主張免責。
實踐中,商家有時候會作出“假一賠十”等高於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這些承諾對於消費者的消費決策也會産生影響。消費者收到商品後發現存在假冒偽劣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商家又拒絕履行承諾。對此,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