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茶飲品牌聯名活動層出不窮,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年輕消費者。然而,部分消費者在下單後才得知,贈品已經無庫存,由此引發了多起糾紛。對此,上海市浦東新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指出,商家未告知贈品的數量、活動起止日期等資訊,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上海消費者朱先生投訴稱,5月29日某茶飲上新了“麵包超人聯名水杯”,他上午10點通過小程式在門店下單,購買6套杯子+飲料套餐。下單後商家接單,訂單狀態顯示正常。中午12點,朱先生到達門店,卻被告知杯子已售罄。門店提供兩個處理方案:一是將杯子換為價值更低的小包;二是訂單作退單處理,飲料贈送給消費者。
由於時間緊迫,朱先生只得同意方案二。離開門店時,店員表示馬上會對朱先生的訂單進行退單處理。但過了數小時,退款仍未到賬,朱先生多次撥打門店電話,均無人接聽。朱先生認為商家存在欺詐行為。
上海消費者周女士投訴稱,5月29日她在某茶飲微信小程式下單茶飲聯名産品,消費37.9元,下單前顯示有庫存。由於訂單配送超時,她與客服聯繫,對方並未提前告知無庫存,實際收到商品後,周女士發現沒有聯名産品。她向該公司反映後,對方既未作出解釋,也未給出處理方案,無奈之下投訴至浦東新區消保委要求退款。
《廣告法》第八條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品質、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品質、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浦東新區消保委指出,上述案例中,商家在宣傳銷售時,對於贈品的數量、活動起止日期等説明模糊,導致消費者在購買時並沒有意識到贈品已經沒有庫存,也沒有得到商家的提示。商家的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浦東新區消保委認為,為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品牌通過聯名尋求差異化,以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本來無可厚非。但無論如何聯名,“噱頭”有多足,都應該始終恪守“誠信”二字,在不斷創新産品博眼球的同時更應提升服務品質,這樣才能走得更長遠。歸根到底,品牌聯名始終是短期行為,要長期留住消費者,不僅要“借東風”,還要靠“自身硬”。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