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卻因房主要賣房被強制七天內搬走、房屋門鎖被撬房管推諉不換……
這些令人惱火的租房經歷全部來自南京的李先生。2021年5月28日,其在美麗屋平臺租了個次臥,合同簽訂期限為一年,但2022年1月7日被經紀人通知房子要賣出,限期7天內搬走。
因時間緊張,第二次李先生依舊選擇在美麗屋租房,然而他看中的一個房屋被上個租戶鎖住,美麗屋經紀人找不到鑰匙,便直接將鎖撬壞,並承諾第二天會到府將鎖裝好。一個多月過去了,李先生依舊住在無鎖的房間內,安全問題無法保障。
而這類問題並非個案,記者在黑貓投訴平臺發現,與美麗屋相關的投訴高達3423條,但投訴處理的完成率僅64%,滿意度為三顆星。投訴涉及的內容包括房屋到期不退押金、退租需支付200%違約金、聯繫不到經紀人、房管不進行服務等。
強行要求租客7日內搬走,租客房屋一個月處無鎖狀態
據李先生講述,1月7日,美麗屋經紀人突然通知其租住的這套房子需要退掉,並指出一個星期內所有租客要找好房子搬走。
當李先生提出質疑,甲方違約是否要付違約金時,美麗屋經紀人表示:“不用,和平解約的”。李先生再次提出,並沒有要和平解約,美麗屋經紀人則指出,房東和他們也是和平解約。
(圖為李先生提供的與美麗屋經紀人聊天記錄)
李先生隨後查看租房合同發現,針對房屋因産權人發生變更或被法院查封和房屋資産出租人收回房屋導致雙方不能履行租約的情形,甲方無違約責任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然而,當乙方中途違約則需要支付200%的違約金。
儘管感到不滿和憤怒,由於時間緊張且居住地選擇空間有限,李先生再次於安居客上租住了美麗屋的房源。但這一次的租房體驗依舊不佳。
1月10日,李先生和美麗屋簽訂新合同。在簽合同之前,他所租住的房間被上個租戶鎖住,美麗屋經紀人承諾撬鎖後,第二天會到府將鎖裝好,於是李先生才答應簽署。
1月11日,該經紀人説修鎖的師傅到府了,但沒有同款鎖芯,需要到網上買整體鎖。1月14日,經紀人聲稱雖然買到了鎖,但鎖買錯了裝不了。李先生要求其直接換鎖,其卻以150元以上不給報銷為由拖延,並稱年後才給報銷。
過年回來後,李先生再次要求經紀人換鎖,該經紀人卻表示不給報銷,且不願出鎖錢,並於2月13日告知李先生聯繫新房管處理問題。
(圖為李先生提供與經紀人之間就換鎖問題的部分溝通記錄)
根據新房管的説法,臥室門鎖不在保修範圍內,只能自己想辦法解決。面對李先生的催問,新房管言語間表現出不耐煩的態度。
(圖為李先生提供與新房管間的部分聊天記錄)
據李先生講述,新房管的解決方案是等有其他房源時,將別的房門鎖撬了給李先生裝上,且並未約定具體時間。這讓李先生無法忍受,截至發稿,其在新房已租住一個多月,卻依舊每天生活在無鎖的環境中。
李先生氣憤地表示:“現在天天睡覺沒有鎖,我出了房間,是否有人進我的房間我也不知道”。
律師:無視甲方違約屬於霸王條款,出租人應承擔維修義務
記者就此事採訪了畢節市律師協會副會長、貴州九衍律師事務所主任姜楨祥,其對美麗屋租房合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
從李先生第一次租房經歷看,其被強制提前退租,且甲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涉嫌霸王條款。
李先生與美麗屋租房簽訂的合同第六條規定,“房屋因産權人發生變更或被法院查封和房屋資産出租人收回房屋導致甲乙雙方不能履行租約的”,甲方無違約責任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同時,明確規定了乙方“中途違約或租賃合同期滿不搬離房屋的”需承擔第七條中的違約責任。
姜楨祥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該條規定稱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據此規定,本案中的租賃合同第六條之約定違背了該原則,顯失公平,屬於霸王條款。對於霸王條款,租戶可以要求撤銷。
同時,合同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提前退租需要提前30日告知守約方,並支付200%違約金。事實是,甲方提前7天告知並要求李先生搬離,李先生提出異議後,甲方單方面表示為和平解約。
對此,姜楨祥律師表示,“提前退租需要提前30日告知守約方並支付200%的違約金”這一約定也應當適用於出租人,如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也應當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甲方作為出租人提前7天告知承租人,要求其搬離的行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第七條第四款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其進一步解釋道,該條款與第六條並不衝突,房東如果在租賃合同期內賣房解除租賃合同,其應當向美麗屋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美麗屋需向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據李先生講述,第一套房子的押金和剩餘租金的退款目前已全部到賬,其中押金部分2月14日才收到,而李先生是1月10日退租的,期間相隔1個月。
至於李先生第二次通過美麗屋租房,遇到門鎖損壞而房管遲遲不給解決的問題,姜楨祥律師表示,甲方同樣需要承擔維修義務。
儘管根據合同中的房屋設施維修詳單,臥室門鎖並不在甲方維修範圍內,但門鎖卻是甲方為租房而人為撬動損壞,並不適用這一規定。
姜楨祥律師同時指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規定,因本案中的門鎖係出租人損壞,理應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根據第七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兩次不愉快的租房經歷讓李先生憤怒又無奈,因為假若其現在不再繼續租住,必然需要支付200%違約金。
針對此種情況,記者諮詢了姜楨祥律師,其表示,如因出租人拒絕維修房屋門鎖,導致居住該房屋無法保障安全,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出租人強行收取違約金,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向住房租賃監管部門投訴。
投訴平臺完成率僅64%,曾4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記者發現,李先生在美麗屋租房的遭遇並非個案。在黑貓投訴平臺以“美麗屋”為關鍵詞檢索發現,與其相關的投訴高達3423條,已完成2195條,完成率僅64%,滿意度僅三顆星;涉及的內容包括房屋到期不退押金、退租需支付200%違約金、聯繫不到經紀人、房管不進行服務等問題。
來自重慶的劉女士多次投訴美麗屋,據其描述,在1月7日退租當天,美麗屋經紀人指出要等15個工作日才能走完退款流程。劉女士再三向其確認,對方承諾月底之前能退房租,結果31日其依舊未收到退款。
南京的張女士則投訴美麗屋存在隔斷現象,而且房屋設備老舊,空調、熱水器等電器使用時間達10年之久。
類似投訴在微網志等平臺比比皆是,涉及北京、重慶、南京、青島等多個城市,美麗屋可謂集結了長租公寓的種種亂象。
值得注意的是,記者通過天眼查APP搜索發現,美麗屋所屬公司北京美麗屋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被執行人資訊高達14條,涉及金額33.4874萬元。其中,僅2022年便被執行9次,涉及金額23.979萬元。
此外,美麗屋曾在2021年4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截至發稿,履行情況為未履行。2021年11月15日,其還被列為限制消費對象,關聯限制消費對象為韓光。
公開資料顯示,美麗屋是聯優科技旗下的全國性長租公寓品牌,于2015年8月17日成立,主要通過網站和手機APP來提供房屋整租以及合租服務。截至目前,其已開通北京、天津、南京、成都、西安、青島、昆明、合肥、濟南、重慶、貴陽、長沙、福州、蘇州、寧波、南昌、南寧等17大城市服務。
記者對比不同平臺租房資訊發現,相對於頭部租房平臺,美麗屋的租金價格較低。以北京朝陽區鴻博家園為例,其在美麗屋上的房源價格均在1500-2000元區間內,而在自如平臺價格則在2000-2500元之間。
不少租客被美麗屋低廉的價格吸引,尤其是剛剛畢業的學生群體,由於資金有限,且對租房市場認識不足,容易陷入租房陷阱而深受其害。
姜楨祥律師提醒道,租客在遇到上述類似問題時,最有效的辦法還是向法院起訴;同時在租房合同簽訂前,建議先看房屋,同時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對於不公平的條款,要堅決提出修改意見。
實際上,美麗屋存在的種種問題只是長租公寓行業的一個縮影,除了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加強對租賃市場的監管之外,租客也要學會擦亮眼睛,在租房前做好功課,才能真正租到符合自己心意的“美麗”房屋。(來源:藍鯨財經)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