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科技3月14日訊 據國家網信辦網站消息,網信辦就《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提出,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青少年模式,在使用時段、時長、功能和內容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服務,併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應當採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網路産品和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不得設置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主題的社區、群組,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路活動,並預防和制止其用戶誘導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
以下為《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網路環境,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和網路空間的規律和特點,實行社會共治。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並依據職責做好相關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
國家新聞出版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
第四條 共産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家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六條 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資訊處理者、智慧終端産品製造者和銷售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 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資訊處理者、智慧終端産品製造者和銷售者應當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涉及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佈投訴、舉報途徑和方法,及時受理並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可以向網信、新聞出版、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九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相關行業規範,指導會員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義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路保護。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專題欄目(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和有關知識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網路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未成年人網路保護。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在未成年人網路保護領域加強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對在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網路素養培育
第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網路素養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並會同國家網信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網路素養測評指標。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援學校開展未成年人網路素養教育,圍繞網路道德意識和行為準則、網路法治觀念和行為規範、網路使用能力建設、人身財産安全保護等,培育未成年人網路安全意識、文明素養、行為習慣和防護技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佈局,加強提供公益性上網服務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促進公益性上網服務均衡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為中小學校配備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指導教師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學生提供優質的網路素養教育課程。
第十五條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應當通過安排專業人員和招募志願者、教師、家長參與等方式,以及安裝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為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指導和安全、健康的上網環境。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等內容納入教育教學活動,併合理使用網路開展教學活動,建立健全學生在校期間上網的管理制度,對學生進行網路素養教育,依法規範管理未成年學生帶入學校的智慧終端産品,幫助學生養成良好上網習慣,培養學生網路安全意識,增強學生對網路資訊的獲取和分析判斷能力。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主動學習網路知識,提高自身網路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路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路行為的教育、示範、引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的上網保護軟體、智慧終端産品和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專區等網路技術、産品、服務的研發、生産和使用,鼓勵加強網路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促進未成年人開闊眼界、提高素質、陶冶情操、愉悅身心。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慧終端産品應當具有有效識別違法資訊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保護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權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便於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等功能。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的需要,明確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慧終端産品的相關技術標準或者要求,指導相關行業組織對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慧終端産品的使用效果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佈評估結果。
智慧終端産品製造者應當在産品出廠前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或者採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智慧終端産品銷售者在産品銷售前應當採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的情況以及安裝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合理使用並指導未成年人使用上網保護軟體、智慧終端産品等,創造良好的網路使用家庭環境。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力的重要網際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網際網路平臺服務的設計、研發、運營等階段,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特點,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影響評估;
(二)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等,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臺內産品或者服務;
(三)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四)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專門的平臺規則,明確平臺內産品或者服務提供者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義務,並以顯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戶依法享有的網路保護權利和遭受網路侵害的救濟途徑;
(五)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平臺內的産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
(六)每年發佈專門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並通過公眾評議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網路資訊內容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養未成年人家國情懷和良好品德、增強創新意識和能力、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提高安全意識和技能等網路資訊的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清朗網路空間和良好網路生態。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網路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資訊。
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資訊。
第二十三條 禁止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網路資訊。
禁止誘騙、強迫未成年人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可能暴露其個人隱私的文字、圖片、音視頻,不得誘騙、強迫未成年人觀看淫穢色情網路資訊。
第二十四條 網路産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倣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産生不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的,製作、複製、發佈、傳播該資訊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資訊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
第二十五條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基礎上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的具體種類、範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路産品和服務中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
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處於産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路欺淩行為。
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全遭受網路欺淩證據、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網路欺淩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通知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等必要措施。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資訊擴散。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路組織、脅迫、引誘、教唆、欺騙、幫助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九條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線上教育網路産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線上教育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機構設置、人員資質、收費監管等相關標準和制度,按照規定合理設置時段、時長和內容,不得插入網路遊戲連結,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資訊。
第三十條 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佈資訊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資訊的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發現違反本條例上述條款規定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資訊,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處置措施,防止資訊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發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未予顯著提示的,應當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戶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傳輸該資訊。
第三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採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過網路宣揚體罰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行為,不得通過網路披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欺淩事件當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未成年人真實身份的資訊。
第三十二條 國家網信、新聞出版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資訊的,發現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資訊未予以顯著提示的,應當要求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停止傳輸,依法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境外的上述資訊,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四章 個人資訊保護
第三十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未成年人提供資訊發佈、即時通訊等服務,應當在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資訊。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資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相關服務。
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直播發佈者賬號註冊服務;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直播發佈者賬號註冊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資訊進行認證,並經其監護人同意。
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路直播發佈者真實身份資訊動態核驗機制,對於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不得為其提供直播發佈服務。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資訊處理者通過網路處理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的原則,公開專門的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依法告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事項。
第三十五條 個人資訊處理者基於個人同意處理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
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資訊種類發生變更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依法重新取得同意。
第三十六條 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嚴格遵守必要個人資訊範圍的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非必要的個人資訊處理行為,不得因為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同意處理其非必要個人資訊或者撤回同意,拒絕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第三十七條 個人資訊處理者處理未成年人敏感個人資訊的,應當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採取嚴格保護措施;在事前進行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並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依法告知處理敏感個人資訊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並取得單獨同意。
前款規定的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報告和處理情況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十八條 個人資訊處理者原則上不得向他人提供其處理的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確有必要向他人提供的,應當事前進行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依法向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資訊的種類,並取得單獨同意。接收方應當在上述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資訊的種類等範圍內處理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接收方變更原先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應當依法重新取得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增強個人資訊保護意識和能力,指導未成年人行使其在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中的各項權利,保護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權益。
第四十條 對於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依法提出的查閱、複製、轉移、更正、補充或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請求,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立即啟動個人資訊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向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將事件情況以郵件、信函、電話、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響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難以逐一告知的,應當採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時發佈相關警示資訊。
第四十二條 個人資訊處理者對其工作人員應當以最小授權為原則,嚴格設定資訊訪問許可權,控制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知悉範圍。工作人員訪問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經過相關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記錄訪問情況,並採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處理未成年人個人資訊。
第四十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私密資訊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路發佈的個人資訊中涉及私密資訊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停止傳輸等必要保護措施,防止資訊擴散。
第四十四條 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每年對其處理未成年人個人資訊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
第四十五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章 網路沉迷防治
第四十六條 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進行預防和干預,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從事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預防和干預活動的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的指導和培訓,提高教師對未成年學生沉迷網路的早期識別和干預能力。對於有沉迷網路傾向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第四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監督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關注未成年人上網情況以及相關生理狀況、心理狀況、行為習慣,防範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路資訊,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路的時間,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四十九條 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産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或者規則,並定期向社會公佈防沉迷工作情況。
第五十條 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青少年模式,在使用時段、時長、功能和內容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服務,併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第五十一條 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網路産品和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第五十二條 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不得設置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主題的社區、群組,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路活動,並預防和制止其用戶誘導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
第五十三條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用戶提供真實身份資訊進行註冊和登錄使用,並通過國家建立的統一未成年人網路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驗證其真實身份資訊。未成年人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進行註冊和登錄使用的,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服務;已經為其提供服務的,應當立即終止服務、登出賬號。
第五十四條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遊戲規則,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遊戲內容或者遊戲功能。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適齡提示標準規範,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通過評估遊戲産品的類型、內容與功能等要素,對遊戲産品進行分類,明確遊戲産品所適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並在用戶下載、註冊、登錄界面等位置顯著提示。
第五十五條 國家新聞出版、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教育、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進行預防和干預。
國家新聞出版部門牽頭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關於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遊戲服務的時段、時長、消費上限等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 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託有關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等,開展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所致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基礎研究和篩查評估、診斷、預防、干預等應用研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職責的,由縣級以上教育、民政、文化和旅遊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監護人所在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依法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等。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網信、新聞出版、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網信、新聞出版、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産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網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通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未成年人保護負責人。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網信、電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許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同類網路産品和服務業務。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終端産品,是指可以接入網路、具有作業系統、能夠由用戶自行安裝應用軟體的手機、電腦等網路終端産品。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