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中國銀行行長、現任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區塊鏈研究組組長的李禮輝,在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全球資産管理高級研修課程”三期班上,作了以“區塊鏈技術變革與産業創新”為主題的內部交流。李禮輝認為,虛擬幣存在技術性和經濟性缺陷;數字資産市場理論上有可能建立公平對等、點對點的直接交易機制,從而淡化仲介甚至取消仲介;數字貨幣的廣泛應用,有可能對傳統的金融機構造成顛覆性衝擊。
記者:基於區塊鏈技術,在商業模式再造過程中,國內外有哪些案例值得研究?
李禮輝:值得研究的案例不少。IBM、Ripple推出了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跨境支付服務;香港金管局、中國銀行、匯豐銀行、東亞銀行、恒生銀行、渣打銀行和德勤聯合建立區塊鏈貿易融資平臺;美國納斯達克交易所基於區塊鏈的證券交易系統Linq提供私募股權發行交易服務;世界銀行發行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債券bond-i,在區塊鏈上執行債券的創建、轉讓、管理流程,記錄二級市場交易行為;英國初創公司Electron應用區塊鏈技術搭建分佈式電力能源平臺。
國內的一些民營機構也做了很多實踐,值得研究學習。譬如微眾銀行建設的“金鏈盟”開源社區可以應用於金融服務、供應鏈管理、社會管理、共用經濟、物權保護、慈善公益等領域;螞蟻金服建設“雙鏈通”的區塊鏈平臺,形成能夠容納眾多參與方、保護數據安全的聯盟網路;萬向應用區塊鏈技術建設汽車物流和石化物流管理和融資平臺。
另外,上海市口岸辦、上海海關等機構聯合推出上海國際貿易“區塊鏈+”單一窗口平臺,改變金融服務舊有模式,也是值得研究的。
記者:虛擬幣存在哪些缺陷?
李禮輝:虛擬幣依賴的區塊鏈底層技術創新,如果能夠突破規模化應用的瓶頸、解決價值穩定問題,才有可能進入大眾化的交易和支付場景。目前看,主要有兩方面缺陷:技術性缺陷和經濟性缺陷。採用“去中心化”的公有區塊鏈架構,海量數據存儲需要巨大的空間,數據同步需要高速的網路,各個節點的運作能力需要達標和均衡。無論是比特幣,還是乙太坊,至今仍然無法解決交易效率和規模化問題,這是技術缺陷;缺乏足夠的實體資産支撐和信用背書,價值不穩定,投機性太重。2018年,比特幣觸底3158美元,比最高價縮水84%,全球虛擬貨幣總市值由年初的8350億美元下降到1100億美元,跌幅接近87%,這是典型的經濟性缺陷。
記者:可信任的機構數字幣要具備哪些條件?
李禮輝:具有公信力的機構包括金融機構發行的數字幣,稱為可信任機構數字幣。能夠成氣候的數字幣必須是可信任的。法定數字貨幣因為法定地位和國家主權背書而可信任;其他任何機構的數字幣要做到“可信任”,必須具備以下五大品質:具有公眾信任機構的信用背書;具有商業價值的客戶規模;具有高效可靠的金融交易和支付平臺;具有可審計的金融資産支撐;具有行政許可的市場準入。
記者:怎麼理解資産數字化?
李禮輝:資産數字化主要指兩個方面:一是實體資産數字化。存款、債券、股票、票據、房産等金融資産,在數字資産市場中獲得認證、定價並進行交易,實現産權的讓渡和轉移,酒店、住房、汽車、設備、工具、景點等實體資産,在數字資産市場中獲得認證、定價並進行使用權的交易。
二是指數據産權資産化。遊戲、音樂、影視、著作、授課等數字化産品的使用權,在數字資産市場中獲得認證、定價並進行交易,通過證券化安排,具有收益權,從而具有投資價值的數字産品,在數字資産市場中按份額進行交易,數字資産的所有者可以保留所有權,讓渡完整的使用權和份額化的收益權。
記者:資産數字化會有哪些特徵?
李禮輝:數字資産市場具有區別於傳統金融市場的特性。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交易有可能淡化仲介。利用區塊鏈的共識演算法、智慧合約機制和人工智慧的智慧定價、智慧撮合機制,數字資産市場理論上有可能建立公平對等、點對點的直接交易機制,從而淡化仲介甚至取消仲介。二是有可能降低交易成本。數字信任可以節約信任成本和信用風險成本,從而降低數字化金融資産的風險定價,對於資産化的數字産品,隨著使用權共用範圍的擴大,邊界交易成本趨零,邊際收益率可能直線攀升。三是數字貨幣有可能成為數字資産市場的價值尺度、支付工具和儲存手段。
記者:中國已經把區塊鏈作為自主創新的重要突破口,在發展區塊鏈技術的過程中,應該在哪些地方著重發力?
李禮輝:技術研發和制度創新,一個也不能少。對國外開源程式的廣泛應用可能導致技術依賴風險,這就要支援技術創新,力爭掌握數字技術主導權。著力研發下一代計算架構,確保數學演算法的公正性和正確性,確保數據的隱私性和可靠性,確保數據的全流程全週期安全,同時,確保數學演算法的速度和效率。
在制度層面,應該儘快完善關於區塊鏈金融的技術標準、安全規範和認證審核制度;加快數字金融制度建設,抓緊制定區塊鏈金融監管、數字資産市場監管、數字貨幣監管、法定數字貨幣發行等數字金融制度。
尤其要重視研究發行中國主導的全球性數字貨幣的可行路徑和實施方案;在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放寬數字金融市場準入,積極探索數字金融業務監管的新模式、新規範;加強國際監管協調,建立數字金融國際監管統一標準。
(責任編輯:楊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