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8月30日,景泰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彩霞一行前往景泰縣正路工業園,針對園區企業甘肅遠昊節能保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昊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多發易發法律風險進行現場解惑答疑。

在景泰縣正路工業園法官工作室,遠昊公司負責人提出:“當前企業經營主要面臨三個方面的法律問題,一是其公司在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時,相對方提出以私有房産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權如何設定;二是由於其公司業務拓展所需,相當一部分客戶在外地,如何在發生糾紛時,可以由其公司所在的人民法院處理;三是其公司在同許多大公司簽訂合同時,大公司往往硬性提供格式合同,擔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將會對其公司産生不利的後果。”

對於遠昊公司負責人的疑惑,縣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彩霞一一作了解答:第一,合同相對方如果提出用私有房産提供抵押擔保,應當對抵押房産在不動産登記中心進行他項權登記,如果合同相對方違約不能按期支付貨款,遠昊公司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方按合同約定給付貨款,並對抵押房産進行拍賣或變賣後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保障遠昊公司債權得以實現;第二,遠昊公司在與相對方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如發生糾紛,選擇由遠昊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就避免了到外地起訴應訴的訴累;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因此,針對交易相對方強勢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沒有遵循公平原則,沒有對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且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對遠昊公司進行明確的提示或者説明義務,遠昊公司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等。

遠昊公司負責人明確表示,通過劉彩霞副院長的現場解答指導,在以後的經營過程中,可以對上述法律風險得到有效防範。按照正路工業園法官工作室的工程流程,遠昊公司若再遇到新的法律問題,還可以向立案庭庭長或者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等法官諮詢。縣法院對遠昊公司遇到的涉法問題和司法需求,以“點對點”“訂單式”的方式指導,能夠有效防範和化解遠昊公司的經營風險。同時,縣法院審管辦主任孫得軍向遠昊公司負責人詳細講解了正路工業園法官工作室的工程流程,強調縣法院對涉企案件開通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的“綠色通道”,立案階段可以通過已經與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對接的民間商會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對必須到外地法院起訴立案的案件,可以通過甘肅移動微法院網上立案,也可以通過縣法院的跨域立案系統立案。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景泰法院將結合法治化營商環境專項整治活動,牢固樹立“人人都是營商環境、事事關乎營商環境、案案檢驗營商環境”的理念,進一步擴大司法為民的服務範圍,延伸法律服務觸角,將便捷的司法服務延伸到工業企業,有效推進訴源治理,從源頭防控矛盾,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