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文化和旅遊部獲悉,為用好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政策,進一步支援旅行社行業恢復發展,文化和旅遊部發佈《關於用好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政策進一步支援旅行社恢復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已按照《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暫退部分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支援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的通知》(文旅發電〔2020〕33號)要求暫退80%保證金的旅行社,補足保證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當日)期間全國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提出暫退保證金申請的,暫退標準為應交納數額的80%,補足保證金期限為2022年12月31日。

《通知》顯示,旅行社在享受暫退80%保證金政策期內,又達到《旅行社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證金。通過銀行擔保及保險形式交納的保證金、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暫退範圍之內。

2021年10月19日(含當日)以後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應依法足額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