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投訴接待處理,提高投訴接待處理人員服務能力,提升患者的獲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國家衛健委、國家中醫藥局細化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中投訴接待處理的有關要求,制定了《醫療機構投訴接待處理“十應當”》。

國家衛健委表示,規範醫療機構投訴接待處理,把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是不斷提高醫療服務品質水準、預防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醫療機構應當高度重視患者權益保護工作,在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醫療服務的同時,及時、妥善處理患者投訴。

國家衛健委要求,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把規範醫療機構投訴接待處理工作作為“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重要內容,切實把好事辦實,把實事辦好。要加大“十應當”的宣傳力度,主動接受患者監督,做好醫患溝通交流,增進相互理解與信任。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結合本機構實際情況,研究制訂更加具體、更有針對性、更便於操作的制度措施。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機構投訴接待處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督促整改。

附:

醫療機構投訴接待處理“十應當”

一、應當建立“一站式”投訴解決模式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投訴接待處理模式,實現門診、病房等投訴解決“一站式”服務,按照《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要求,由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或投訴管理專(兼)職人員)專門負責,達到統一受理、統一調查、統一協調、統一辦理、統一反饋要求。

二、應當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專門的投訴接待場所,在顯著位置公示投訴接待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投訴處理程式,接受走訪、信函、電話、電子郵件投訴等多種投訴方式,建立暢通、便捷、高效的投訴渠道。

三、應當落實首訴負責制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落實首訴負責制,各科室、部門和醫務人員接到患者投訴時,應當對患者進行情緒安撫,溝通了解患者相關訴求,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儘快予以解決,超出職責範圍的事項引導患者到投訴管理部門處理。

四、應當及時避免或者減輕損害

對涉及醫療品質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並妥善安撫患者情緒。

五、應當及時核查處理投訴

涉及到醫務人員服務態度、收費等問題;就醫過程中存在不滿,提出退號、退藥、退費等要求;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內容、流程、場所環境設施等不滿,要求核查處理並改進的問題等情形,能當場核查處理的,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明情況,當場核查解決,向患者反饋處理意見。

六、應當按時反饋處理意見

對無法當場核查處理的,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將情況反饋至被投訴科室,被投訴科室調查核實後將書面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反饋至投訴管理部門。涉及多個科室的,投訴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形成統一的處理意見,必要時組織相關科室負責人共同接待。投訴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反饋患者。

七、應當引導依法處理

對處理不滿意、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向患者告知醫療糾紛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途徑和處理流程,解決訴求所需的主要證據及獲得方式,引導患者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並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八、應當積極防範高風險案例

醫患矛盾激烈、已經或可能發生暴力事件的案例,醫療損害後果嚴重的案例,已經或可能引發重大輿情的案例等,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採取相應風險防範和矛盾化解措施。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生或可能引發危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或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九、應當建立重點投訴處理回訪機制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重點投訴處理回訪機制。根據投訴問題及辦理結果等因素,對重點投訴適時採取電話或調查問卷等形式進行回訪,對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追蹤。通過患者回訪,對接待和處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分析,逐步提高醫療機構投訴管理水準。

十、應當加強投訴閉環管理

醫療機構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投訴分類標準,從投訴內容、科室部門、時間、人群等不同維度進行定期匯總、分析投訴資訊,梳理普遍性、焦點性問題,發現醫療服務管理漏洞,並重點進行原因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堅持持續改進,形成“投訴—分析—整改—避免發生”的閉環管理模式。同時,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投訴情況,及時梳理和掌握投訴多發科室、環節和人員,加強對重點科室和重點人員的管理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