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廣州市醫保局發佈消息,由廣州市醫療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聯合印發的《關於調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于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通知》,待遇保障標準、經辦管理服務、大病保險籌資等方面都有所調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困難群體待遇、辦理便捷度都有提高。

亮點1

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提高

《通知》指出,在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或進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中,屬於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按以下標準支付:全年累計1.8萬元以上(不含1.8萬元)、3.6萬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60%;全年累計3.6萬元以上、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75%。在政策調整前,這兩項報銷比例均為60%。

舉例説明:參保人小李住院後,全年度看病累計費用加上這次出院時費用,他結算時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達到了10萬元,則超出1.8萬元的部分還可以再報銷。

按照原政策,可報銷金額為:(10-1.8)×60%=4.92萬元;

《通知》實施後,可報銷金額為:(3.6-1.8)×60%+(10-3.6)×75%=5.88萬元,較調整前提高了近1萬元。

亮點2

困難群體待遇再提高

《通知》指出,屬於享受本市醫療救助待遇的參保人員,全年累計超過3500元部分(不含3500元)、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80%。

也就是説,對於享受本市醫療救助待遇的參保人員,則只要累計超過3500元就能將大病保險的報銷比例提高至80%。

亮點3

困難群體更快實現保障

《通知》指出,在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新增的本市醫療救助對象,自完成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登記、做好身份標識之日起即可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對於新增的醫療救助對象而言,無需按照原政策規定參保繳費到賬後的次月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而是在完成參保登記標識好身份後即可享受。

目前廣州市約有近500萬人參加城鄉居民醫保,《通知》實施後都將從中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