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筆者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於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11月11日發佈的《廣東省智慧財産權局關於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粵知〔2014〕183號)同時廢止。

       對比此前發佈的相關文件,《實施細則》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作出改變:首先,修改獎項名稱增設相關獎項。“中國專利獎配套獎”修改為“中國專利獎嘉獎”,並增設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的嘉獎。“廣東發明人獎”修改為“廣東傑出發明人獎”,並增設廣東專利銀獎。

       其次,增加廣東專利獎授獎數量,並提高獎勵金額。每屆廣東專利獎金獎授獎限額由15項增至20項,獎金由每項10萬元提高至30萬元;優秀獎授獎限額由55項增至60項,獎金由每項5萬元提高至10萬元;增設銀獎40項,獎金為每項20萬元;對獲得廣東傑出發明人獎的個人,獎金由2萬元提高至10萬元。

       此外,調整中國專利獎嘉獎獎勵金額。對獲得中國專利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5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或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單位和個人,獎金由50萬元調整至30萬元。

       “《實施細則》按照機構改革情況,對有關實施主體單位名稱進行了調整,從廣東省智慧財産權局調整為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東省智慧財産權局)。”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細則》分別對專家來源、推薦渠道、評審程式進行了界定、細化及優化,旨在進一步提升專利獎推薦、評審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