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擴大特殊工時的用人單位和崗位範圍,國家機關也可實行該制度。記者昨日(4日)從青島市人社局獲悉,青島發佈《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特殊工時審批管理辦法》,在此前舊政策的基礎上,根據兩年來的執行情況和第三方評估情況,對原管理辦法的崗位適用範圍、駐青分公司和特殊工時實行期滿的申請流程等內容進行了擴大和補充。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國家機關納入範圍
據了解,原政策實行特殊工時適用範圍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對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適用本辦法。”新辦法中,將國家機關也納入適用範圍,可參照執行。
同時,新政進一步擴大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崗位範圍。原政策不定時崗位的範圍規定:“對單位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在新的辦法中,擴大至符合《公司法》第216條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此外,用人單位可以對 “實行年薪制或用人單位實際支付年度工資高於本市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管理人員”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需要機動作業的,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時間的貨運、裝卸兩個特殊工作形式的崗位,也被納入到不定時工作崗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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