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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藍翔校長妻子申請人身保護令 稱屢遭家暴(圖)

稿源時間:2016-03-02 08:46:42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jiangyunhui
【摘要】山東藍翔校長妻子申請人身保護令 稱屢遭家暴---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的第一頁。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攝  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正式實施,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護。

   □釋疑

  3月1日起,《反家暴法》正式實施,中國首次以“家事”立國法,明確“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標誌著家暴屬於“家務事”的時代正式終結。新法落地後,家暴受害人應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有關部門又應該如何有效執行法律條款?

  1何種行為屬於家暴?

  包括精神和身體侵害

  《反家暴法》明確了家暴範圍,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反家暴法》還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同居暴力也被納入其中。

  2遭遇家暴向誰求助?

  公安法院居委會都行

  《反家暴法》規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3都能獲得哪些救助?

  公安機關可出告誡書

  《反家暴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此外,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應當依法對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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