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麗的錫林郭勒大草原腹地、中國馬都--錫林浩特,活躍著一支“馬背法庭”。轄區內地域遼闊,偏遠地區交通通訊閉塞,氣候條件惡劣。多年來,法庭充分發揮其直接面向基層和牧民群眾的優勢,認真踐行人民法庭“兩便”原則,堅持到偏遠牧區巡迴收案、就地立案、就地審理的工作機制,切實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力爭把糾紛解決在最基層,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
1987年,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結合牧區審判工作特點,設立了牧區巡迴法庭。法庭的前身是白音寶力格蘇木巡迴審判法庭,1994年更名為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牧區巡迴法庭,管轄3個蘇木、1個鎮、1個國營牧場,轄區面積1.3萬平方公里,人口近2萬人。法庭現有蒙漢兼通雙語法官3人,蒙漢雙語書記員2人,其中1名審判員為碩士研究生學歷。法庭建立了到偏遠牧區巡迴收案、就地立案、就地審理工作機制,切實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力爭把糾紛解決在最基層,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被牧民群眾親切地譽為“馬背法庭”。
近30年來,法庭以堅持便民、利民、為民為工作主線,以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為目標,全體幹警頂烈日、迎酷暑,冒嚴寒、沐風雪,行萬里路、解千家惑,努力克服人員少、裝備差、自然條件惡劣、交通通訊不便等困難,常年深入到邊疆大漠、奔波在千里草原上,使大量的牧區民事糾紛案件得到快速便捷的處理,及時化解了社會矛盾,保護了廣大牧民的合法權益,為維護穩定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深受社會各界好評。
牧區巡迴法庭2005年4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優秀法庭”;2014年1月被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授予全區法院系統“集體一等功”光榮稱號。
強化審判機制實行法律服務多元化
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踐,法庭已經摸索出了一整套適合牧區巡迴審理的長效工作機制。一是建立了收案日制度。除當事人請求啟動巡迴辦案程式審理案件外,法庭確定每月15日到各個蘇木、鎮及嘎查、礦區等人口居住集中的辦案點受理訴訟案件,調解民事糾紛。二是建立了投訴箱制度。在巡迴辦案點設立固定投訴箱,牧民群眾只要把訴狀放到投訴箱,並按照投訴箱的電話通知法庭,法官就會及時趕到牧戶家受理案件。三是建立了委託立案制度。如遇緊急案件,蘇木司法所可派工作人員迅速到場預先受理,並及時與巡迴法庭聯絡,經審查後正式予以立案。四是建立了流動收立案制度。巡迴審判採取流動收立案方式,針對一些牧民文化較低的情況,接受口頭訴訟,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當即製作筆錄予以立案並就地開庭審理、調處糾紛。五是建立了案件回訪制度。對一些案情較複雜、矛盾較突出的案件,不定期安排法官進行回訪考察。
便民利民愛民做牧民群眾的貼心人
近年來,牧區民商事案件激增,牧區巡迴法庭在幹警少、任務重的情況下,不畏艱苦、不怕困難,以巡迴審判車為辦公室,用蒙古包做審判庭,常年工作在牧區,生活在基層。
在法庭幹警眼裏,牧民群眾無小事,牧區案件無大小,一經受理就要及時下鄉進行審理。他們始終堅持以調解為主的辦案原則,注重通過公開審判以案説法,向廣大牧民宣傳國家法律法規,使群眾得到廣泛深刻的法制教育。家住錫林浩特市朝克蘇木五間房八十六歲的老牧人樊倉因贍養糾紛,一紙訴狀將其三子一女訴到巡迴法庭,受理案件後,法官當天就趕赴樊倉居住的蒙古包,詳細聽取了案件糾紛情況,然後將其子女召集到家,通過耐心講解子女贍養老人的法律義務,最後幾個子女均表示要承擔起贍養義務,使老人安度晚年;同時達成調解協議,四個子女每人每月給付老人贍養費一百元,一年分三次給付,如老人有重大疾病,醫療費由四被告承擔。此後,巡迴法庭幹警對老人的生活始終放心不下,辦案途中多次進行了走訪。樊倉老人逢人就講人民政府好,人民法官給咱做主哩!如今樊氏一家媳賢子孝,共同承擔起來贍養老人的義務。
2011年9月的一天上午,錫林浩特市原勝利蘇木三隊牧民毛日和來到巡迴法庭,稱其一隻綿羊被同隊牧民呼和格日勒以他的羊群多次進入其草場為由被扣留,多次索要未果,法官問清原因後,隨即驅車前往距市區110公里的呼和格日勒家。因呼和格日勒居住的蒙古包附近亂石叢生,汽車無法通過,在蘇木領導的幫助下,法官只好騎馬入戶,一個多小時才趕到。通過對當事人雙方耐心講解相關民事財産的法律法規,並做細緻的説服教育,最後呼和格日勒表示自己扣羊的方式欠妥,毛日和也認識到進入他人承包草場放牧的錯誤,一堂生動具體的法制教育課解決了兩戶草場牧畜紛爭,最後雙方握手言和。當日下午五時在法官的幫助下,將綿羊送還毛日和,當他們帶著息訴排糾的喜悅返回市區時,已經是華燈閃爍,而留給他們的卻是身體的疲憊與轆轆的腸鳴。
堅持寓教于案積極開展法律宣傳
巡迴法庭既是草原上的“馬背法庭”,又是流動的法律宣傳站。近三十多年來,牧區巡迴法庭共受理案件4200多起,其中以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數佔90%左右,案件調撤率在85%以上。法庭以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牧區經濟發展為已任,不斷強化牧區審判工作職能,經常與基層黨委政府和司法部門協調合作。針對易發、多發的草場使用權分割、侵佔等案件,主動邀請相關職能部門和基層組織,從多角度、多元化做疏導、教育、調解工作,儘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對一些群體性、矛盾易於激化的案件,堅持優先立案、慎重審理並及時結案。
在每一次下鄉辦理案件中,法庭都要求每個幹警既要當好審判員,又要做好普法宣傳員。他們將每次巡迴審理、調查取證、勘查現場都當作是一個普法的課堂。多年來有很多因草場糾紛雙方弄得面紅赤耳,而經法庭的調解,耐心做思想工作,最終使多數當事人能夠心平氣和地息訟排紛、重歸於好。法庭的幹警們堅持以案講法,寓教于案,每年都要深入基層開展4次專門的基層法律諮詢服務,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基層牧區和諧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陶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