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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力度加碼

發佈時間:2022-01-04 10:23:26 | 來源:工人日報 | 作者:盧越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的保護力度,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安翱介紹,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群體食品安全作出規定。

比如,針對特殊食品作出規定。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主要營養物質來源,甚至是唯一營養物質來源。為此,《解釋》明確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定,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解釋》還針對特殊機構場所作出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往往成為“五毛食品”氾濫的重災區。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同時,學校、幼兒園和養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對此,《解釋》明確,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誇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此類“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犯罪性質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對此,《解釋》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這些規定,有利於斬斷伸向老年人的罪惡之手,有效保護老年人的財産安全和身體健康。”安翱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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