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規模食品生産出新規 “小門臉”餐飲將被嚴格監管
發佈時間:2019-07-02 09:22:59 | 來源:中國商網 | 作者:賀陽
7月伊始,北京市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等“小門臉兒”食品攤販將面臨更加嚴格的監管。
中國商報記者了解到,《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規指出,規定所稱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者包括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
據悉,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産加工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産加工規模小,生産加工工藝簡單,從事食品生産加工(不含現場制售)的個體工商戶。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小作坊,將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該區小作坊生産加工食品的品種目錄,小作坊不得生産加工食品品種目錄以外的食品,不得委託或者接受委託生産加工食品,不得僅對食品進行分裝。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稱,小作坊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承諾告知和先證後核制度。申請小作坊生産加工許可證前,應先行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體資格,經營範圍包括申請許可類別,符合所在區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種目錄。申請小作坊生産加工許可證只要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區市場監管局可頒發小作坊生産加工許可證。
而對於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則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小食雜店不得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生食水産品、裱花蛋糕、散裝熟食、散裝酒、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區政府確定不得經營的類別。
此外,在生産加工食品方面,上述市場主體應當如實記錄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數量,以及成品數量和生産日期等內容,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同時在銷售食品方面,應當如實記錄所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銷售日期,以及單位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小餐飲店裏的操作間往往逼仄,容易藏污納垢,中國商報記者注意到,新規還對新建經營場所的面積提出了要求。其中,北京東城、西城等中心地區將限制新建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低於60平方米的餐飲企業,同時還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實行許可制度,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實行備案制度。
新規實施後,不少消費者擔心路邊銷售炸雞、滷味、醬肉等小攤會否消失?
對此,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表示,對於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小食雜店,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仍可在許可範圍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問題中的店舖,如果屬於小食雜店,且《食品許可證》許可範圍內有熱食類制售項目,則在有效期內仍可以從事炸雞醬肉制售活動。而在有效期屆滿後,應當按照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者的定義,確定該店舖所屬的業態,確實屬於小食雜店的,應當辦理備案,自備案之日起,不得從事食品制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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