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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之爭何時休?專家建議兩家合力維護“稻香村”品牌

發佈時間:2018-12-25 16:03:30 | 來源:中國網食品 | 作者:

近日,一南一北兩份截然不同的判決,讓稻香村的“南北之爭”再度引發外界關注。蘇州法院判定蘇稻勝訴,而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判定北稻勝訴,究竟孰是孰非?日前,“蘇稻”“北稻”商標問題專家座談會在京舉行,多位法律界人士就此問題展開探討。

聲音:兩家老字號,誰歷史更久?

據中華商業聯合會老字號工作委員會秘書長、老字號專家張健介紹,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有1128家,認定的標準有六個方面。第一,品牌要創立於1956年(含)以前。第二,要有商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第三,要有獨特的技藝産品或服務。第四,要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徵,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第五,要有良好信譽,得到社會廣泛認可。第六,國內資本控股,具有良好的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

資料顯示,蘇州稻香村始創于1773年,當時叫“稻香村茶食糖果店”,已持續經營兩百多年。而北京稻香村則是金陵人郭玉生於1895年在北京前門大柵欄觀音寺外大街開店,當時名為“稻香村南貨店”。1926年因戰亂倒閉,1984年,北京市稻香村南味食品店成立。

張健表示,蘇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品牌的發源地,一直延續至今。蘇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都是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體現了中華老字號的特點。從歷史角度看,蘇州稻香村的歷史比北京稻香村要長一些。

談到南北稻香村之爭,張健認為,老字號的創建者有後代,會産生很多企業。所以一些老字號企業在企業名稱上採取了“地域+字號”的形式。但從《商標法》規定看,商標上不允許加地名,而且商標、字號再加地名就成為了區域性企業,不符合企業、經濟發展規律。

張健強調,有些老字號不適合做大,只適合做強,有些適合做大做強,比如像蘇稻、北稻這樣的企業。蘇稻立足中國並全球化發展,尤其是電商和海外發展成績顯著,其創新發展模式值得老字號企業學習借鑒。

“就個人認知來看,蘇稻和北稻兩家企業的發展邏輯或者説企業格局有差別。蘇稻在全國都有佈局,發展網際網路電商和海外市場。而北稻主要是在北京市場服務北京消費者。正是兩個企業的戰略不同,市場競爭碰撞到一起就産生了利益衝突。業內希望兩家企業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共同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和企業良性發展軌道。”張健説。

觀點:商標註冊導致競爭失序?

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産權中心主任李明德指出,新中國成立後,最早註冊稻香村商標的是河北保定稻香村食品廠,其在1982年率先註冊“稻香村”文字及圖案商標,2004年轉讓給蘇稻。北京稻香村于1997年註冊了手寫體稻香村商標,涵蓋商品類別為粽子、元宵、豆包、饅頭等。

李明德表示,商標註冊有一個特點,考慮商品和服務的分類。國際上有一個關於商標註冊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同樣的商標可以註冊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蘇稻註冊的商標類別是餅乾、果子麵包和糕點,北京稻香村註冊商標的類別是餡餅、豆包、餃子。問題就在於,我們是否可以讓雙方只嚴格限定在該類別上?事實上,企業會隨著市場需求而發生經營上的變化,而不能苛責市場主體。

“很多年裏,商標註冊部門只管類別,而不去考慮會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因為商標註冊部門的註冊,才有了後來的官司和競爭秩序的混亂。還有一個事實是,蘇稻曾經兩次授權北稻使用“稻香村”商標。雙方簽訂許可合同,聲明共同維護稻香村品牌。這説明北京稻香村認可這個商標是蘇州稻香村獲得的。”李明德説。

從市場競爭的角度來看,李明德認為,企業為了擴大自己的利益,可以採取一些競爭手段。“但是作為政府的主管部門,要為企業競爭劃出一道比較明確的界線,從而規範市場主體的競爭。然而就北稻與蘇稻之爭來看,無論是商標註冊部門,還是現在法院的兩個判決,都沒有劃出這樣的界線,考慮到雙方當初曾經有過蘇稻許可北稻使用的許可關係,建議還是回歸到最初的商標許可關係上來解決目前的糾紛”。

北京理工大學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表示,“蘇稻”“北稻”商標之爭的案例,背後反映出一些問題,即當前的商標法理論、商標立法以及商標執法還存在一些不足。

他具體分析稱,首先,商標這一類法律事物應當具備和彰顯的最基本社會價值理念。但是,在我國現行的《商標法》法律條文上的規定存在一些模糊。

其次,在“蘇稻”“北稻”商標之爭的案例中,與其商品相關的分類有19個小類,在每一個小類裏面再列出具體的商品。但是,在這些不同的小類之間,以及同一小類當中所包含的商品等問題上,它們的劃分標準並不明確,容易導致消費者認知上的混亂,顯然是商標法立法上的不足。

最後,對商標的執法問題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商標局對商標的核準註冊、以及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的異議,二是各級人民法院對商標註冊、異議、侵權保護等問題進行的審判和裁決。他建議國家相關部門應修改和完善商標註冊和使用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務的分類問題。“對於這種問題,應逐步取消這種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分類,最終實現一個企業擁有一個主要註冊商標,對於消費者而言,看到某一商標就知道商標企業所生産的産品或提供的服務。”

“商標保護的本質包括保護商標的專用權,這種保護除了用於區別商品來源,更在於維護商標的信譽。商標信譽,從本質來講體現為消費者對某種品牌的認可。除此之外,商標保護還包括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中國智慧財産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説。

未註冊的商標是不是不受保護呢?馮曉青介紹:未註冊商標大致分為三種類型:第一,商標達到了馳名的程度,法律規定了禁止他人搶注的權利。第二,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他人也不可以搶注。第三,普通的、沒有什麼影響的商標,儘管沒有獲得法律上實質性的權益,但是具有值得法律保護的合法的利益,他人不能用不正當手段去使用。不管商標有沒有註冊,良好的商譽都是要經過使用才能獲得的,這對企業來講具有巨大的競爭價值。

“北京稻香村目前已經在粽子餃子等商品上形成穩定的市場,樹立了一定的商譽。同時,蘇州稻香村在自身註冊指定商品範圍內和自身註冊商標權範圍內使用該商標,蘇稻在核準商品糕點上使用近似商標,屬於商譽的延伸使用,也應當是合法的,不予註冊不等於禁止使用。”馮曉青説。

建議:合力維護稻香村品牌

稻香村商標糾紛主要涉及到商品分類表中的第30大類的爭議上,具體分佈在第3006小類上和3007小類上。侯仰坤建議,把3006小類全部劃分給蘇州稻香村,把3007小類全部劃分給北京稻香村。另外,兩家之間再設立一些約定,如果蘇州稻香村想要生産銷售屬於3007小類的産品,要與北京稻香村簽訂許可,蘇州稻香村使用北京稻香村擁有的相應商標的權益,並支付許可使用費;同樣,北京稻香村想要生産銷售屬於3006小類的商品,應當徵得蘇州稻香村同意,並要支付相應許可使用費。這是一個折衷方法,最終目的是讓兩家聯合起來,把稻香村的品牌做得更好。

對於老字號之間的糾紛,張健認為,第一要尊重歷史;第二要遵守契約精神和誠信原則;第三,遵守《商標法》中“保護在先權利”原則;第四,公平競爭,正當競爭。她呼籲,中華老字號企業應該團結合作,共同發展,商標之爭不利於老字號企業的發展。要把更多時間和精力放在提升産品品質和服務品質上,把企業做大做強。

“希望蘇稻北稻都能站在稻香村品牌保護的立場上,共同維護稻香村品牌,讓企業在良性的營商環境下更加健康地發展。”張健説。

李明德則表示,兩家企業應站在更高的層面上,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共同規劃,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合作。而對於商標註冊,應該遵循一個原則,即誰先註冊,就應該歸誰所有。(胡可璐)

責任編輯: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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