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網站顯示,由該市市場監管局(市智慧財産權局)今日公佈了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蚌)市監處〔2020〕501號),2019年11月19日,根據省市場監管局關於開展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檢查的通知,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國電蚌埠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電蚌埠發電”)進行檢查,並把省局提供的該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環保電價超限值及環保電價款明細表進行核對,該公司予以認可。經核實確認該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環保電價超限值電價款分別為3928.80元和4.24萬元。
上述事實有環保電價超限值電量及環保電價款明細表1份、對該公司調查筆錄1份、該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作為證據,且公司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行政處罰告知書(蚌市監處告〔2020〕501號)也未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國電蚌埠發電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二百七十八條和《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作監管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此外,國電蚌埠發電在執法檢查後及時整改,在案件調查時積極配合調查,並如實陳述違法事實,提供相關材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國電蚌埠發電給予責令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4.64萬元的處罰決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國電蚌埠發電成立於2005年12月16日,註冊資本13.24億人民幣,盧建強為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總經理,李忠軍為董事長,國電安徽電力有限公司為大股東,持股比例50%,該公司為北京國電電力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國電電力有限公司大股東為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國電電力”,600795.SH),持股比例57.47%,小股東為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神華”,601088.SH),持股比例42.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作監管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燃煤發電機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限值要求仍執行環保電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沒收超限值時段的環保電價款。超過限值 1 倍及以上的,並處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 5 倍以下罰款。因發電機組啟機導致脫硫除塵設施退出、機組負荷低導致脫硝設施退出並致污染物濃度超過限值,CEMS 因故障不能及時採集和傳輸數據,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導致環保設施不正常運作等情況,應沒收該時段環保電價款,但可免於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以下為原文:
(蚌)市監處〔2020〕501號國電蚌埠發電有限公司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蚌)市監處〔2020〕501號
當事人:國電蚌埠發電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340300758506793M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757號投資大廈
法定代表人:盧建強
2019年11月19日,根據省市場監管局關於開展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檢查的通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國電蚌埠發電有限公司進行檢查,並把省局提供的該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1月-2019年3月環保電價超限值及環保電價款明細表進行核對,該公司予以認可。經核實確認2017年度及2018年1月-2019年3月環保電價超限值電價款分別為3928.80元和42440.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省局提供了2017年度及2018年1月-2019年3月環保電價超限值電量及環保電價款明細表1份,證明國電蚌埠發電有限公司在上述時間段環保電價超限值電價款的事實。
2.對該公司調查筆錄1份,證明該公司對明細表的內容予以確認。
3.該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證明該公司係企業法人等基本組織情況。
2020年1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蚌市監處告〔2020〕501號,你公司收到後在規定時間內未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你公司超限值排放仍收取環保電價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款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二百七十八條“經營者具有減輕處罰情形的:6.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不再處罰款”和《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作監管辦法》第十五條關於免於罰款的規定。你公司在我局執法檢查後能及時整改,在案件調查時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並如實陳述違法事實,提供相關材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的規定。
本局決定對你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如下:1、責令改正;2、沒收違法所得肆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捌角(46368.80)。
請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蚌埠市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帳號:3430060400180100719382000021,開戶行:交通銀行蚌埠分行營業部,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8號。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月22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