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官網更新一則對操縱市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朱某宇控制使用48個證券賬戶,操縱23隻股票,被證監會罰沒3478.05萬元。
今年以來,證監會對操縱市場“出重拳”。據公開數據統計,截至12月9日,年內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對操縱市場行為共下發28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含3份上市公司披露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責任主體61人(家)次,合計罰沒金額超23.52億元。其中,有9份罰單罰沒金額均超過1億元。在市場禁入處罰中,還出現了身份類禁入、交易類禁入並用的罰單。
“年內,操縱市場罰單數量、力度顯著增加,這是監管力度強化、監管技術提升、法律法規完善和投資者保護意識增強的結果。”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隨著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等先進技術手段的應用,提高了監管機構打擊市場操縱的能力。近年來,資本市場相關法律法規不斷修訂和完善,對操縱市場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加大,有助於提高違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懾。此外,社會公眾及投資者對於自身權益保護的意識逐漸增強,也推動了對操縱市場行為的舉報和揭露。
加大打擊力度
今年以來,監管部門緊盯內外勾結型操縱市場,加大查處力度。《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新“國九條”)提出,“依法從嚴打擊以市值管理為名的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惡意規避退市的違法行為”。
從操縱品種來看,涉及A股股票(24份)、新三板股票(1份)、期貨合約(2份)、LOF基金(1份)。
年內處罰金額最高的是針對2023年6月19日至9月28日期間,劉某濤、婁某控制6個證券賬戶,影響新三板公司山西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格和交易量,並利用不確定的重大資訊,誘導投資者交易,證監會予以“沒一罰三”,合計罰沒3.35億元。
“無論是在哪個細分領域,任何違反市場規則、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懲罰。”田利輝表示,操縱市場的手法具有複雜性和隱蔽性,監管機構必須具備跨市場、多維度的監控能力,以確保各類金融市場都能在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中運作。
從處罰力度來看,除了罰款,在上述新三板股票操縱案中,證監會分別對兩人採取身份類禁入和交易類禁入兩種市場禁入措施。除了對劉某濤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婁某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外,證監會還對劉某濤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止交易措施(即“交易類禁入”),對婁某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止交易措施。
2021年6月份,證監會發佈修訂後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新增交易類禁入,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同時,證監會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於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為。此後,在市場禁入的罰單中,交易類禁入處罰較為少見。
“對於單純的市場交易者而言,交易類禁入可以形成有效威懾。此次監管部門將兩類禁入措施互相配合使用,實為罕見。”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波表示。
立體化追責提高違法成本
近年來,監管部門強化對財務造假、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立體化追責,提高違法成本,提升監管威懾力。操縱市場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較為常見,但是由於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釋,民事賠償案例較少。
今年以來,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例增多。據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州中院”)9月2日消息,福州中院對8名投資者訴被告王某某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經公告送達後生效,王某某被判令向8名原告賠償損失共計65萬餘元。9月4日,文峰大世界連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峰股份”)公告稱,南京中院對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徐翔、徐長江賠償合計損失110.26萬元,文峰股份承擔連帶責任。此後,文峰股份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由於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釋,投資者向操縱人索賠的案例並不多見。”陳波表示,在文峰股份案件中,各被告使用的操縱手法較為典型,同時涉及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交易金額和利益分成的比例較高,二審判決後將産生較強的示範效果,對市場各方均將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新“國九條”提出,推動出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釋、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
“建立健全法律責任體系,有助於提升資本市場的法治化水準,增強市場參與者的信心,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發展,通過對操縱市場的嚴厲打擊,可以凈化市場環境,吸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田利輝表示。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