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券商集團風險管理能力、防範金融風險跨境跨業傳染
中證協擬出臺證券公司並表管理指引
12月3日,《證券日報》記者從券商處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近日起草了《證券公司並表管理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並向各大券商徵求意見,旨在加強券商集團風險管理能力,維護券商穩健運作,防範金融風險跨境跨業傳染,助力行業高品質發展。
完善並表管理架構、模式
2016年,中國證監會啟動了並表監管試點相關準備工作,並在2020年初對行業6家券商正式實施並表監管試點,為積累行業並表管理和並表監管經驗奠定了基礎。試點以來,券商境內外附屬機構持續增加、業務領域不斷擴展、複雜程度隨之提升,集團經營面臨諸多挑戰,強化證券集團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日益突出,尚需出臺統一、全面、兼具可操作性與前瞻性的行業性指引。
在上述背景下,中證協制定適用於全行業的券商並表管理指引,對於引導券商完善並表管理架構和模式,加強對子公司的定位和管控力度,不斷提升券商集團經營競爭力及行業整體風險管理水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指引》起草遵循全面性、實質性和有效性原則。一是明確並表管理覆蓋券商及各級附屬機構,以及各類表內外、境內外、本外幣業務,涵蓋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部門等多層級的職責分工,涉及公司治理、業務協同與內部交易管理、風險管理、資本管理等各關鍵領域。二是強調券商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以控制為基礎,充分考慮業務複雜性和風險相關性,合理審慎確定並表範圍,建立相適應的並表管理體系和工作機制。三是強調券商應當對集團整體風險進行穿透管理,有效識別、計量、監測、評估和控制集團的總體風險狀況。
對並表管理設置過渡期
《指引》共四十條,主要包括並表管理總則、並表管理的範圍、並表管理各要素的管理要求、對並表管理設置過渡期四大方面內容。
《指引》根據控制關係和風險相關性確定並表範圍,並表主體範圍:一是涵蓋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並表範圍的機構;二是券商對被投資機構不構成控制,但被投資機構所産生的風險和潛在損失足以對證券集團造成重大影響的,也應納入並表管理範圍。並表業務範圍:明確券商應當將納入並表管理機構的各類表內外、境內外、本外幣業務納入集團並表管理業務範圍。
同時,《指引》對公司治理、業務協同與內部交易管理、風險管理、資本管理等並表管理各構成要素的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
公司治理方面,明確建立以集團管理為基礎的公司治理架構、保障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明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及各附屬機構要充分履行相應的並表管理職責,並要求委託外部專業機構對集團並表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風險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在證券集團內建立與證券集團組織架構、發展戰略、業務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二是要求從風險文化、制度與偏好、風險識別評估、監測預警、應對報告等全流程及集中度管理等方面強化證券集團風險管理能力;三是要求從資訊系統建設、風險管理人員配備、並表數據治理及品質控制等方面加大證券集團風險管理資源投入,夯實基礎保障。
資本管理方面,券商應當堅持資本集約型、高品質穩健發展,聚焦主責主業,對各附屬機構和各業務條線進行合理的資本佈局和結構調整,將資本水準始終維持在監管要求及滿足業務發展需求之上,提升資本使用效率和回報水準。
考慮到行業實際情況,《指引》針對不同類型的券商設置了不同的過渡期。一是已正式實施並表監管試點的券商,過渡期為自發佈之日起半年;二是其他下設有境外附屬機構的券商,過渡期為自發佈之日起一年半;三是其餘券商過渡期為自發佈之日起三年。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