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對藍山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藍山科技被判承擔100%賠償責任,為藍山科技精選層掛牌提供證券服務的4家仲介機構被判承擔3%至40%不等的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保薦機構的兩名保薦代表人也被判在相應責任40%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首例由保薦代表人(自然人)向證券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判決,引發市場關注。
該案判決,一方面明確了保薦代表人也需要在證券虛假陳述中為“過錯買單”,凸顯“零容忍”態勢,對財務造假責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全方位追責;另一方面,法院根據保薦代表人過錯程度判決承擔比例連帶責任,説明法院堅持“過責相當”原則,精準追責。
筆者認為,該案一審判決傳遞出三方面信號:
一是警示證券行業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要勤勉盡責,有效履職,不能違規職業道德,更不能為造假者作掩護、打配合。
該案開啟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追究個人責任的先例,或將成為追究仲介機構主要責任人民事責任的判例依據。保薦代表人、會計師、律師、資産評估師等從業人員,不能為了小利而將自身置於更高的風險中。
二是凸顯我國“零容忍”打擊財務造假的決心,致力於構建公開透明的資本市場環境。
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從業人員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如果他們參與或配合財務造假,不僅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更影響了市場投資信心和國家金融安全。相較於以往的罰款、禁業等處罰,此次保薦代表人被追究民事責任,將進一步提高其違法成本。
本案被北京金融法院選定為示範案件,若該案件産生二審且維持原判,其他投資者因藍山科技在精選層掛牌項目虛假記載而出現交易損失,可以按照該案判決所認定的責任進行索賠,索賠金額將大幅增加,包括保薦代表人在內的違法者,都將付出“有痛感”的代價。
三是強化投資者保護,為投資者獲得賠償救濟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援。
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如果公司市值較高,涉及投資者眾多,賠償總額也是一筆鉅款,對財務造假各個環節相關責任人精準追責,擴大追責範圍,投資者獲得賠償資金也會更有保障。該案中,保薦代表人被納入索賠範圍,資産評估機構也被判決承擔3%的連帶賠償責任。
該案的判決,是破除財務造假“生態圈”趨勢下的一個標誌性案例。剜除資本市場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的“毒瘤”,已經成為市場各方共識。證監會主席吳清在2024陸家嘴論壇上表示,證監會正在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構建綜合懲防體系,強化穿透式監管,鼓勵“吹哨人”舉報,壓實投行、審計等仲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匯聚部際協調、央地協同的合力,提高發現能力、懲處力度和防範水準。對於造假者和配合造假者,將一體查處,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對涉及犯罪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
未來,隨著財務造假懲防體系建設,立體化追責體系不斷完善,全方位各環節財務造假行為都將被嚴打,財務造假違法成本也將進一步提升,遏制市場各方的造假衝動,營造崇法守信的資本市場環境。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