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原主席肖鋼日前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全球範圍看,註冊制並沒有一個固定的、統一的模式,我國股票市場具有新興加轉軌的特點,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探索符合國情的註冊制框架。
此外,他建議從修訂信託法、建立與家族信託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出臺信託法司法解釋以及加強監管四方面完善信託制度,促進推行家族信託。
為全面推進註冊制改革創造條件
“要探索符合國情的註冊制框架。”肖鋼指出,“十四五”規劃建議已明確提出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目前,註冊制已在科創板、創業板落地實施,開局良好,運作平穩,效果初顯,受到市場廣泛讚譽與認可。當然,也應當看到,註冊制試點時間不長,有關制度安排尚未經歷市場週期和監管閉環的檢驗,有的新制度、新辦法仍需磨合優化,實踐一段時間後需要對註冊制試點進行評估和改進,總結推廣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為全面推進註冊制改革創造條件。他説,註冊制改革是“牽牛鼻子”工程,關鍵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要堅持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真正還權于市場,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從全球範圍看,註冊制並沒有一個固定的、統一的模式,我國股票市場具有新興加轉軌的特點,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探索符合國情的註冊制框架。
此外,肖鋼指出,從資本市場建設角度看,要有效防止資本無序擴張,關鍵是把好“入口關”,對發行上市、再融資和並購重組的公司和項目,都應當依法從嚴審核,堅持金融創新必須在市場監管的前提下進行,同時對市場主體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針對落實“零容忍”方針,肖鋼表示,隨著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出臺實施,對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等刑事案件都有了司法解釋,有利於更加精準懲治這些犯罪行為,對於凈化市場環境將起到重要作用。法律修改完善,為監管部門履行“看門人”責任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條件。從過往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經驗看,對案件的查處要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違法責任追究力度,加大對有關仲介機構違法責任的處罰,要有立體式的追責機制,把行政處罰、市場禁入、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以及民事賠償、刑事追責等手段結合起來,形成對違法行為“零容忍”的全方位體系。
進一步完善信託制度
肖鋼認為,未來10年到20年,民營企業家將面臨大規模代際傳承的挑戰。民營企業家財富保護與傳承不僅涉及民企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問題,更涉及經濟增長、就業擴大、民間投資以及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等一系列重要問題,迫切需要未雨綢繆,加強頂層設計。
家族信託是民企財富保護與傳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在代際傳承時,民營企業家通過設立家族信託,將財富特別是企業股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進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離産權被動分割風險,規避家族爭産及子女揮霍,促進民企平穩傳承,防止傳承過程中民企財富嚴重縮水,最大程度增進民企財富的社會效用。因而家族信託在境外被廣泛採用,國內很多民營企業家也去境外設立了家族信託。
肖鋼介紹,近年來,國內多家信託公司開展了家族信託服務,但由於信託配套制度不完善,目前家族信託資産主要為現金,而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權以及不動産很難成為信託財産,極大地限制了家族信託功能發揮,制約了我國家族信託的推行。
“目前我國有3200萬家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對家族信託的需求十分強烈。為促進民營企業家財富的平穩傳承,降低傳承過程中民營企業家財富社會效用的耗損,建議將家族信託作為一項民企財富傳承的頂層設計予以推行。為此,需要進一步完善信託制度。”肖鋼指出。
肖鋼建議,一是儘快修訂信託法,完善信託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法律層面增加對受託人義務的規範,就受託人應盡的親自義務、忠實義務、審慎義務、有效管理義務、保密義務等作出規定,強化受託人治理。二是建設與家族信託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議相關部委研究擬定信託財産非交易性過戶制度、信託登記實施制度、信託稅收制度,解決股權信託、不動産信託設立難、稅收過高的問題。三是出臺信託法的司法解釋。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頒布信託法的司法解釋,解決家族信託具體法律適用的標準。四是加強監管。家族信託是跨生命週期的産權安排和傳承計劃,必須保障信託財産的獨立性,以及受託人破産倒閉後的連續性,以消除民營企業家的後顧之憂。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