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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嚴打擊違法違規 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秩序

  • 發佈時間:2015-09-18 21:47:28  來源:法制網  作者:程丹  責任編輯:張明江

  從輕處罰需滿足增持數額大於違法減持股票數額的50%;證監會對違法違規將保持持續打擊態勢

  近日,證監會已完成對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違反法律規定減持和短線交易案件的審理工作,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昨日表示,對於一些超比例減持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採取補救措施,通過各種途徑增持股票的行為,將按照當事人實際增持的情況執行統一的、有梯度的從輕處罰幅度。

  鄧舸介紹,第二批19宗違規減持案件已進入事先告知程式,其中15宗違法減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東、10家法人股東以及法人股東的11名責任人,違法超比例減持的金額最高為9.56億元,違法減持的比例最高達7.81%。4宗短線交易案件中,違法進行短線交易的當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因違規減持長信科技,證監會擬罰香港東亞真空電鍍廠有限公司3040萬元,因違規減持雛鷹農牧,證監會擬罰侯建芳2600萬元。

  談及對上述案件行政處罰在法律適用和量罰方面的尺度把握,鄧舸指出,證監會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類案件嚴格執行統一的裁量尺度。第一,違法行為的認定方面,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規減持過程中涉及的資訊披露、限制期內轉讓股份兩個違法行為均予以認定和合併處罰。第二,法人股東違法行為的責任認定方面,對法人和責任人實行雙罰制。第三,裁量幅度上,在統一考量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的情況下,對在限制期內違規減持股票的違法主體,按照“違法買賣超比例越多、買賣金額越大,處罰越重”的量罰原則,根據違法減持比例,採取有梯次遞增的量罰尺度,並明確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對於涉案當事人在超比例減持之後,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對減持股票進行相當比例增持的情況,鄧舸表示,這屬於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證監會將在不改變對違法行為認定的前提下,在違法減持罰款數額方面對涉案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同時,從輕處罰只限于對違法減持罰款數額産生影響,不影響對涉案主體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

  證監會處罰委辦案人員進一步解釋,對涉案當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從輕處罰的期限,若當事人只陳述申辯但不要求聽證的,應當於收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相關增持證據,只有其增持、回購數額大於違法減持股票數額的50%以上,才可以從輕處罰。而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於聽證會結束之前提交增持證據。

  鄧舸表示,違法減持、短線交易行為的高發頻發折射出部分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缺乏守法意識和守信觀念,對於違背“三公”原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證監會將繼續加強監管、嚴厲打擊。

  上述處罰委辦案人員指出,加大對證券期貨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將成為證監會行政執法的持續態勢,這不是階段性執法,更不是運動性執法,而是統一的恒定的,證監會不會因為股指的波動而影響執法力度。

  業內人士指出,近期監管層加大了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這對於肅清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信披違規等股市毒瘤將起到關鍵作用,有利於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市場參與各方都應以身作則,參與到穩定市場、修復市場、建設市場的行動中來,以建設一個公開透明、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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