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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強:關於完善稅收優惠推進員工持股計劃的提案

  • 發佈時間:2015-03-05 02:22:2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2015年將是員工持股計劃快速發展的新機遇期。一方面,員工持股將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相關規定即將發佈;另一方面,員工持股具有長期激勵效應,有利於充分發揮人力資本的作用,促進企業長遠發展,進而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整體發展。

  根據國際經驗,稅收優惠制度的完善是推進員工持股計劃的重要因素。而我國目前在此方面很不完善,由於有關稅收政策的不明確,已對員工持股計劃實踐造成了一定的困擾甚至是阻礙,有關稅收政策亟待明確、規範。

  一、國外員工持股計劃的稅收安排

  從境外成熟市場的實施情況來看,員工持股計劃的有效實施依託于稅收優惠的制度安排。

  如美國對員工持股信託基金分配給員工的股票紅利部分和還貸部分均予以免稅,參加員工持股的員工在離開公司或退休時得到的股份收益,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根據媒體報道,美國國會在1974年通過《職工退休收入保障法》後,員工持股計劃得以設立,但到了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1984年稅收改革法》後,員工持股計劃才真正得以快速發展。原因就在於1984年稅收改革法案對員工持股計劃的全部四種參與者分別給予了相關稅收優惠——參加持股計劃的員工,股本和紅利在提取使用前免交個人收入所得稅,出售股份收入轉入退休基金也免交個人收入所得稅;售股給員工的股東,當員工持股超過公司股本總額30%以上,股東出售的股份收入增值部分免交稅率為28%的所得稅;員工持股的公司,在歸還員工持股貸款本息期間,免交公司所得稅;貸款給員工持股的金融機構,當其向員工持股提供佔公司股份30%以上的貸款時,其利息收入減半徵收所得稅。正是通過完善以稅收優惠政策為核心的各項不足之處,美國員工持股計劃才最終得以普及。

  英國允許所有員工以股份形式分享公司的利潤,員工可免費得到股份,不需要交收入稅,但條件是股份由公司託管三年。

  二、我國員工持股計劃的發展情況

  在國企改革大背景下,2015年將是員工持股計劃快速發展的新機遇期。

  混改本質是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員工持股計劃的推進不僅可以緩解央企高管限薪對管理層的衝擊,也能規避體制不夠靈活造成的激勵不足現象,而更大的意義在於能夠更好地實現股權多元化,促進公司治理進步。

  2015年1月12日,國資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八次全體會議審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工作的意見》、《關於混合所有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員工持股的頂層設計方案預計將很快面世。

  從上市公司來看,自2014年6月20日證監會發佈《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來,截至2015年2月1日,已公佈或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上市公司家數達到92家;同時,尚有多家上市公司發佈擬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提示性公告;員工持股計劃正越來越被上市公司所青睞,員工持股計劃發佈數量呈加速趨勢。

  從已發佈員工持股計劃的上市公司所有制屬性來看,民營企業佔據絕對比重。對於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方式,最主要的三種方式為非公開發行、二級市場帶杠桿購買、二級市場直接購買。其餘幾種方式包括多種渠道、定向受讓和無償贈予。

  三、我國員工持股計劃中的稅收問題

  推動員工持股,需要解決包括稅收政策不明確、內幕交易、集中變現風險、資訊披露不規範等等一系列問題。目前,在員工持股計劃的實踐中,稅收問題已經成為越來越重要的問題。

  上市公司大北農(002385.SZ)2014年8月推出了大股東無償贈予股份的員工持股計劃,後續有星宇股份(601799.SH)、大富科技(300134.SZ)、三六五網(300295.SZ)、歐菲光(002456.SZ)等數家公司跟進。目前,上述計劃均未取得明顯進展,原因在於稅收政策不明確。根據稅法有關規定,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産轉讓所得,應按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員工獲得大股東贈送的股權,也面臨個人所得徵稅。如果按薪酬所得來徵稅的話,繳交比例可達40%多。目前,稅務部門對於股份贈予免稅均沒有可以執行的操作規範。

  機構代持員工股份的徵稅則面臨重復徵稅問題。首先是代持公司要就減持所得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其次是代持公司將減持所得分給員工時,員工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市場是通過設立合夥企業的形式來規避重復徵稅問題。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減持時,合夥企業取得的所得直接按員工出資份額分給個人,由個人分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以避免重復徵稅。

  四、政策建議:構建多維度的稅收優惠體系

  建議借鑒國外經驗,從多方面實施稅收優惠,推進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

  一是儘量避免重復徵稅。不管是企業設立目的公司代持,還是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産管理産品,都要避免重復徵稅。

  二是對員工持股計劃所分得的股息予以免稅優惠。

  三是針對不同來源的股份形式明確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大股東贈予股票給員工持股計劃的股份可分門別類明確相關稅收制度,引導和支援大股東將股票贈予員工持股計劃的行為。

  四是把員工持股制度與社會保障掛鉤,實施類似于企業年金的稅收遞延優惠。美國員工持股計劃的一個里程碑事件是1974年出臺的《職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法律保障使得美國的員工持股實踐天然地與員工的退休金捆綁在一起,從而為員工提供了一份養老保障的福利,這有助於激發員工更加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我國的員工持股也可以借鑒這一實踐,這不僅有助於企業留住人才,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我國的養老金缺口,完善養老保障體系,緩解財政壓力。

  五是員工退出員工持股計劃時予以稅收優惠。員工一次性全部提取份額資金,與分5年或10年多次等額提取,應該有不同的所得稅政策。另外,如果員工退休時提取與還沒有退休就提前提取,其稅收優惠政策也可不同。

    全國政協委員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 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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