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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明確“財務性投資”範疇 預計新三板于5月份實施分層

  • 發佈時間:2016-03-05 08:47:0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3月4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透露了新三板分層方案進展:目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正對市場意見進行梳理和研究,對分層方案進行完善,待履行相關程式後向市場公佈。新三板分層機制預計于2016年5月份正式實施。

  經過兩年多的發展,新三板市場規模迅速擴大。實施內部分層有利於實現分類服務、分層監管,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的差異化需求,並有效降低投資者的資訊收整合本。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按照市場化原則制定了新三板分層方案,確立具體分層標準,設置多套並行指標,建立內部分層的維持標準體系和轉換機制,並已于2015年11月底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

  張曉軍表示,分層實施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將進一步跟蹤研究和評估相關制度機制,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逐步豐富和完善不同層級掛牌公司的差異化制度安排。(左永剛)

  證監會明確“財務性投資”範疇

  本報訊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適用的監管要求》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産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産、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投資”。

  那麼,對於其中的“財務性投資”應如何理解?對此,證監會3月4日予以回答:財務性投資除監管指引中已明確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産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産、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情形外,對於上市公司投資于産業基金以及其他類似基金或産品的,如同時屬於以下情形的,應認定為財務性投資:一是上市公司為有限合夥人或其投資身份類似于有限合夥人,不具有該基金(産品)的實際管理權或控制權;二是上市公司以獲取該基金(産品)或其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

  此外,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將募集資金用於設立控股或參股子公司,實際資金投向應遵守監管指引第2號的相關規定。(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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