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證監局9月27日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時任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平高科,000998)董事會秘書陳某堯內幕交易,沒收違法所得20144.74元,並處以200萬元罰款。在申訴中,陳某堯認為處罰幅度畸重,但監管部門則認為量罰適當。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陳某堯,男,1979年12月出生。另據隆平高科2024年1月26日公告,董事會秘書陳光堯辭職。
2023年3月,隆平高科大股東中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農業”)推動隆平高科和隆平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平發展”)融合。當時新餘農銀隆發投資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新餘農銀”)、蘇州蘇洤榆錦投資合夥企業一直有轉讓持有的隆平發展股權的意向。隆平高科由時任董事會秘書陳某堯牽頭,董事會辦公室具體推進隆平高科收購隆平發展股權實現對其控股並表的事項。
隆平高科時任董事會秘書陳某堯作為隆平高科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的項目工作組牽頭人,參與了本次重大資産重組,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23年3月30日。
經過調查發現,陳某堯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控制“朱某元”證券賬戶,單向買入“隆平高科”股票3.5萬股,共計55.1670萬元,公告後全部賣出,獲利20144.74元,構成內幕交易。
經查,陳某堯與朱某元是大學本科同學,朱某元與嚴某文是夫妻關係。“朱某元”方正證券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為建設銀行622700XXXXXXX182061。2022年12月13日,朱某元方正證券賬戶銀證轉賬62萬元。其中30萬元由陳某堯轉入嚴某文建設銀行賬戶後,再轉入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另外32萬元則來自於朱某元和嚴某文。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朱某元”證券賬戶交易“隆平高科”股票使用的手機號碼為181XXXXX368,使用的電腦硬碟序列號是1000_XXXX_XXXX_0804,電腦MAC是988DXXXX8A85。上述交易終端硬體資訊與提取的陳某堯手機、辦公筆記型電腦的硬體資訊一致,並且與陳某堯名下的國金證券賬戶交易終端硬體資訊一致。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朱某元”證券賬戶交易“隆平高科”股票的終端硬體資訊,僅出現過陳某堯的手機、辦公筆記型電腦的硬體資訊,未出現過朱某元的相關設備硬體資訊。陳某堯和朱某元均承認“朱某元”證券賬戶由陳某堯下單操作和交易決策。綜上,“朱某元”證券賬戶由陳某堯實際控制。
面對調查,陳某堯提出3點申辯意見,一是是基於對行業價值判斷和交易習慣買入“隆平高科”股票。第二,隆平高科投資隆平發展已是市場公開資訊,沒有內幕資訊特徵。2023年隆平高科並未因控股並表隆平發展實施重大資産重組走出獨立行情,股價走勢與同行股價高度一致,與本次投資沒有關聯性。第三,處罰幅度畸重。
經過復核,湖南證監局認為,第一,當事人是否基於對行業價值判斷和交易習慣買入“隆平高科”股票並不影響其交易行為的違法性。當事人陳某堯作為隆平高科的董事會秘書,牽頭參與案涉內幕資訊事項,並且在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表上登記,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應戒絕交易。
第二,案涉內幕資訊具有非公開性。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內幕資訊的公開應當是在法定平臺的公開披露。況且,當事人提出的“隆平高科投資隆平發展”這一資訊並不等同於“隆平高科擬購買隆平發展7.14%股份,並公佈其董事會實現控股,構成重大資産重組”這一內幕資訊。另,隆平高科股價是否因此走出獨立行情不影響內幕資訊的認定。
第三,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對當事人處罰幅度為50萬元至500萬元之間。我局在量罰時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董事會秘書身份、配合調查情況等相關事實,量罰適當。
據隆平高科公告,陳光堯: 男,1979年出生,中共黨員,博士。歷任隆平高科企業發展部副經理、戰略部經理。公告還顯示,陳光堯是于2021年8月27日被聘為隆平高科董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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