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紙劉某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涉案中的劉某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賄罪于同年5月17日被留置,因涉嫌犯詐騙罪于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被逮捕。
值得一提的是,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還牽出上市公司正泰電器旗下的控股公司——浙江正泰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裁定書中指出,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審理江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犯受賄、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19)浙0881刑初36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劉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檢察機關、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2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間,被告人劉連土擔任原衢州市林業局法規與産業處處長,負責協調全市林業對外交流合作、招商引資工作。2014年3月,時任衢州市林業局副局長的吳某2安排劉某負責浙江正泰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泰新能源公司)光伏項目招商引資工作,具體包括協調衢州市各縣(市、區)林業部門尋找正泰新能源公司投資光伏項目所需用地。同年4月28日,劉某到江山市走訪企業,江山市林業局副書記方某、産業科科長姜某及浙江禦園珍惜植物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李某2等人陪同。期間,李某2提及近期有很多人在找農光互補的相關項目,劉某便提出正泰新能源公司正在找光伏發電項目合適的土地,其手頭有相關資料。李某2對此比較感興趣便提出想到劉某處拿資料,劉某答應。次日,李某2到劉某辦公室拿到了正泰新能源公司光伏項目的相關資料,並交于江山市林業局産業科。之後,李某2及江山市林業局幹部姜某、周某等人認為江山市綠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業公司)在江山市塊土地比較合適,便找到綠業公司負責人陳某商談。因陳某對該項目也比較感興趣,便由李某2聯繫劉某,讓劉某通知正泰新能源公司派人來考察。
2014年5月13日,劉某帶著正泰新能源公司副總裁李某1、技術總監沈某等人來到江山市林業局。由江山市林業局幹部方某、姜某帶領李某1、沈某等人到綠業公司的土地進行實地考察。劉某中途離開。考察後,正泰新能源公司認為該土地適合項目用地,便確定了投資意向。之後,在江山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落實由江山市林業局牽頭成立工作小組,負責項目的招商引資落實工作。最終在江山市林業局等部門的服務保障下,正泰新能源公司光伏項目在江山順利落地。
2016年7月,劉某向正泰新能源公司李某1等人不斷索要20萬元土地資訊費,正泰新能源公司考慮到劉某的身份,最終同意給劉某10萬元。後劉某通過他人賬戶收受正泰新能源公司10萬元。
2018年5月,劉某再次起意向正泰新能源公司索要財物,便聯繫李某1,向其提出要1000萬元的找地費,被李某1拒絕。劉某便授意其外甥洪飛、吳承民(均已判決)及其朋友童某、李某3以找地人的名義向劉某出具主要內容為“2014年受劉某委託為光伏項目找地,要求給予獎勵”的訴求信。洪飛等人在明知訴求信內容不實的情況下,仍向劉某出具。後劉某以江山項目落地牽頭人的名義向正泰新能源公司謊稱其于2014年牽頭組建了由吳承民、洪飛、李某3等人組成的社會招商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費用,通過社會力量考察土地、弄清土地産權、理順社會關係,要求正泰新能源公司給予項目前期工作人員業務費用和獎勵,並向正泰新能源公司提供了前述訴求信。期間,劉某除以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騷擾正泰新能源公司高管外,還唆使洪飛等人以找地人身份至衢州市林業局反映訴求,並先後兩次帶領洪飛等人至正泰新能源公司總部要求給予找地獎勵。2018年10月7日,正泰新能源公司因不甚其煩,同時對劉某所提到的委託他人找地一事無法核實,給了劉某現金50萬元。劉某將該筆款項用於歸還其自身債務、信用卡還款等。之後,劉某仍欲壑難填,以頻繁打電話、發短信的方式騷擾正泰集團及正泰新能源公司高管,要求再次支付找地獎勵。2019年3月13日,李某1等人向江山市公安局報案。現正泰新能源公司對劉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據此,原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3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40000元;對劉某未退出的受賄犯罪所得100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未退出的詐騙犯罪所得500000元,予以追繳,發還給被害單位浙江正泰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上訴人劉某上訴稱:1.幫助正泰公司找地非其職務行為,正泰公司支付的10萬元屬勞務費,其不構成受賄罪;2.其確實為正泰公司找過地,並未虛構相關事實,正泰公司支付50萬元並非因為相信吳承民、洪飛是真實找地人,而是出於對其經濟困難的人道主義幫助和避免其繼續打電話、發短信等,實際並未受騙,不構成詐騙罪。
但檢察機關認為:1.劉某基於其林業局法規處處長的身份向正泰公司索要10萬元好處費,應認定為受賄罪。2.2018年,因劉某聽説其他項目有高額路橋費,其不顧並沒有承擔項目落實工作和相應責任,夥同洪飛、吳承民,共同虛構了上述人員找地的事實,以此為名向正泰公司索要1000萬(後降到120萬)找地費的行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導致正泰公司受騙後給付50萬元,應認定為詐騙罪。綜上,本案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終法院認為,上訴人劉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夥同他人共同詐騙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上訴人劉某在判決宣告之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被害單位對劉某表示諒解,可對其所犯詐騙罪部分酌情從輕處罰。
天眼查資訊顯示,浙江正泰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在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仇展煒,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生産:光伏發電系統及光伏建築一體化産品;技術開發等。其第一大股東為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正泰電器 股票代碼:601877),正泰電器持有浙江正泰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92.04%的股份。
相關資料顯示,正泰電器成立於1997年,成立之初即專注低壓電器生産與銷售,2010年登陸A股市場。2016年正泰電器耗資93.71億元,通過發行股份結合現金收購的方式,收購了浙江正泰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正泰新能源)股權,正泰電器也由此變為“低壓電器+光伏”雙輪驅動的業務模式。
數據顯示,2019年公司營業收入為302.26億元,同比增長10.23%;歸母凈利潤為37.62億元,同比增長4.74%,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49.99億元,同比增長72.38%;基本每股收益為1.75元。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