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淩建平 夏冰 每經編輯 梁梟
2019年,水泥行業高景氣,海螺水泥(600585,SH;前收盤價56.8元)實現凈利潤335.93億元,創歷史新高,最近被曝出意外陷入子公司2000萬元的分紅款糾紛。
2019年4月19日,上海通鴻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通鴻)將廣西淩雲通鴻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淩雲通鴻)訴至廣西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百色中院)。淩雲通鴻是海螺水泥子公司,海螺水泥、上海通鴻分別持有淩雲通鴻80%、20%股權。上海通鴻要求淩雲通鴻向其分配賬上利潤2136.38萬元。
當2019年3月5日上海通鴻提出分紅要求時,卻被告知淩雲通鴻是“虧損”的,並提供了相關審計報告。而上海通鴻則根據淩雲通鴻每年提供的年度報告認為公司肯定是盈利的。根據海螺水泥在滬港兩地交易所發佈的年報數據,淩雲通鴻2017年、2018年的確有盈利。
如此一來,對簿公堂是在所難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百色中院一審判決書顯示,淩雲通鴻被判向上海通鴻分配利潤1922.74萬元。而淩雲通鴻已于2019年9月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西高院)提起上訴。
而海螺水泥也于2019年12月在安徽當地提了對淩雲通鴻的起訴。乍一看,海螺水泥的操作讓人費解——它為何也要起訴淩雲通鴻呢?原來,這和上海通鴻起訴前,淩雲通鴻向海螺水泥的一筆1.3億元匯款有關。據淩雲通鴻的説法,這筆錢是給海螺水泥的借款利息。
針對子公司分紅款糾紛一案,海螺水泥在發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採訪函回復中表示,公司現不便就案件具體情況接受採訪。
淩雲通鴻:陷入業績盈虧疑雲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一份簽署于2012年4月9日的上海通鴻實業和海螺水泥股權轉讓協議顯示,兩者的合作期限為5年,即從2012年4月至2017年屆滿。合作期間,每年度淩雲通鴻都向上海通鴻發送年度利潤表和資産負債表,同時,向當地的稅務部門報送並以此為依據申報納稅。股權比例方面,海螺水泥持有淩雲通鴻80%股權,上海通鴻持有淩雲通鴻20%股權。
根據這份股權轉讓協議,2018年6月8日,上海通鴻提出要求儘快退出20%股權。2019年3月5日,上海通鴻發函給淩雲通鴻,明確要求徹底退出,並分配公司利潤。
2019年3月17日,淩雲通鴻回函稱,來自眾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截至2018年7月審計報告結果顯示,淩雲通鴻截至2018年7月虧損4505萬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賬面未分配利潤為-2069.71萬元,故無分紅款。同時,根據上述審計報告,淩雲通鴻欠海螺水泥3.35億元,利息數額1.22億元。
然而,作為滬港兩地上市公司的海螺水泥,其子公司的財務數據在每年發佈的財報中均有公開披露,而這些經過審計的數據顯示淩雲通鴻是盈利的。
2017年年報顯示,淩雲通鴻當年歸屬於少數股東的損益為641.85萬元,年末少數股東權益餘額為1768.86萬元。
2018年年報顯示,淩雲通鴻當年歸屬於少數股東的損益為1554.58萬元,年末少數股東權益餘額為3323.44萬元。據此計算,當年淩雲通鴻實現總盈利7772.9萬元。
但到了這次糾紛之後,2019年年中,淩雲通鴻業績開始變臉。2019年半年報顯示,淩雲通鴻當期歸屬於少數股東的損益為-1823.59萬元,少數股東權益餘額繼續為正,為1499.85萬元。2019年半年報沒有説明淩雲通鴻虧損的原因。
2019年年報顯示,淩雲通鴻當年歸屬於少數股東的損益為-1639.62萬元,但年末少數股東權益餘額繼續為正,為1683.82萬元。
另外一個證據是納稅申報表。根據法院判決書,上海通鴻還提供了一份淩雲通鴻2012年度至2018年度的所得稅申報表,其中數據和海螺水泥的公開數據以及每年發送給上海通鴻的數據是一致的,結論是有盈餘。
上海通鴻代理律師付曉東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海螺水泥從2012年到2018年的年報,7年時間沒有披露淩雲通鴻是虧損的。突然我們向你要分紅了,卻又告訴我這個事情有遺漏,遺漏也不能説連著7年都有遺漏。海螺水泥作為一個上市公司,這明顯是不合理的。況且淩雲通鴻本身的財務數據也是可以相互印證的。如果説海螺水泥有遺漏,也不可能兩方公司這麼長時間都有錯誤和遺漏吧?”
“海螺水泥每年的年報第一經過審計,第二全部公告對外發出,我們的證據就是依據他們的年報,如果這些數據是虛假的,那麼他們要承擔重大責任。”付曉東律師對記者指出,“另外一個強有力的證據,就是淩雲通鴻向當地稅務局提交的納稅報表。法院也是依據這兩個證據判決的。”
結局尷尬:贏官司面臨信披問題
目前,淩雲通鴻已對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上訴,廣西高院也已受理此案。而淩雲通鴻上訴的勝負,可能引出海螺水泥作為一家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問題——如果淩雲通鴻最終勝訴,則意味著海螺水泥多年的年報數據需要修改。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對記者分析指出,從目前資訊來看,海螺水泥在子公司或上市公司層面存在調節利潤的嫌疑,如果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是真實的,那麼在子公司層面應該保持一致。而如果子公司層面的利潤表述是真實的,那麼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是否存在虛增利潤的嫌疑?需要海螺水泥予以邏輯一致的充分解釋。
經濟學家宋清輝則認為,如果經查實,海螺水泥此前多年的年報數據為“錯”,則海螺水泥涉嫌財務數據造假行為,而財務數據造假對一個上市公司而言意味著更大麻煩。特別是在新證券法加大對財務造假處罰力度的背景下,這一結果可能會更加嚴重。
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淩雲通鴻最終敗訴,則其必須向少數股東上海通鴻支付分紅款。
事實上,2012年~2018年各年度,淩雲通鴻發送給上海通鴻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和利潤表)、淩雲通鴻向稅務機關報送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以及海螺水泥2018年年度報告等證據均指向,淩雲通鴻在2012年~2018年是有盈餘的,存在可分配利潤。
然而,來自眾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截至2018年7月審計報告結果顯示,淩雲通鴻截至2018年7月虧損4505萬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賬面未分配利潤為-2069.71萬元,故無分紅款。
其中的緣由,或許來自於一筆“借款”。法院判決書顯示,在本次糾紛之中,2019年5月29日,淩雲通鴻向海螺水泥支付了1.3億元的匯款。
而從公開數據盈利到審計虧損,焦點就在於,淩雲通鴻是否對海螺水泥有大額借款,以及是否需要支付高額利息。根據一審法院判決書,淩雲通鴻表示,自海螺水泥2012年接手以後,一直有借款給淩雲通鴻經營,而所借的大額資金的利息還沒有支付,截至2018年7月31日,欠付海螺水泥利息1.22億元。而後至2019年1月3日,淩雲通鴻與海螺水泥往來資金及利息確認書進一步顯示,淩雲通鴻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欠海螺水泥借款2.54億元,利息1.31億元未付。
事件焦點:上海通鴻到底借沒借錢
對於這樣一筆“橫空飛來”的欠款,上海通鴻認為,借款借條、資金往來記錄全無,所以並不認賬。
上海通鴻稱,其作為公司小股東,並沒有參加股東會討論拆借的事宜。“根據淩雲通鴻的章程條款約定,如果淩雲通鴻需要借款,則必須要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如果淩雲通鴻直接從股東方拆借資金是違反公司章程的,淩雲通鴻通過章程中的條款來證明大股東海螺水泥向其注入的資金是借款,因而應支付利息的主張,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因此,對於借款行為,上海通鴻直指是“虛假借款”,“淩雲通鴻與海螺水泥之間支付借款利息的事實是虛假的。這完全是大股東濫用股東權,控制公司隱瞞轉移利潤的手段。”
不過,淩雲通鴻還是堅持將“欠”海螺水泥的錢還上。2019年5月29日,淩雲通鴻通過中國農業銀行淩雲縣支行向海螺水泥支付1.3084億元,稱該款項是向海螺水泥借款的利息。同時該憑證以補充證據的形式呈法院,證明利息已歸還結清。
上海通鴻則認為,淩雲通鴻在2012年至2018年七年當中未支付一分利息,而是在上海通鴻起訴後的2019年5月29日突然一次性支付利息,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行為。此外,2014年至2018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更正申報表,不但不能證明淩雲通鴻與海螺水泥有大額借款,相反卻真實地反映出2014年至2018年淩雲通鴻根本沒有借款。
就本案爭議的焦點“淩雲通鴻與海螺水泥是否有大額借款”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淩雲通鴻雖稱與海螺水泥有大額借款並有利息需支付,但未能舉證,淩雲通鴻與海螺水泥並不存在大額借款的事實。
一審法院審理指出,在2012年4月至2018年7月,上海通鴻並沒有接到海螺水泥的要求,為淩雲通鴻籌、融資質押股權或向海螺水泥提供反擔保,這可以證明淩雲通鴻在此期間的生産經營中,沒有籌、融資行為。另外,在淩雲通鴻股東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淩雲通鴻迄今為止並不能夠舉證股東會有對股東方拆借資金的股東會決議。
此外,淩雲通鴻向上海通鴻發送的2012年度至2018年度利潤表及資産負債表、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在此期間的年度利潤表及資産負債表一致,該年度的利潤表和資産負債表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年度利潤表和資産負債表並沒有顯示有向海螺水泥借款的記載。
第四,海螺水泥2012年度至2018年度的年報也沒有關於向非全資子公司淩雲通鴻出借款的記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並不存在大額借款的事實。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法院特別對淩雲通鴻違背商業誠信,損害小股東利益的做法進行了譴責。
一審判決書指出,在淩雲通鴻向稅務機關提交的報表以及海螺水泥的年度財務報表均沒有體現和記載雙方有大額借款記錄的情況下,上海通鴻已經向法院起訴,法院正在審理當中,但淩雲通鴻卻于2019年5月29日向海螺水泥支付1.3億元的匯款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也違反了《公司法》第五條規定的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損害了小股東上海通鴻的利益。
案件後續:海螺水泥起訴淩雲通鴻
而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到底淩雲通鴻有無可分配的利潤”,一審法院裁定認定,淩雲通鴻有可分配的利潤。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淩雲稅務機關調取的報告,淩雲通鴻向淩雲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時報送的2012年度至2018年度的財務報表和資産負債表,證明淩雲通鴻存在未分配利潤1.0682億元。其次,海螺水泥披露的2012年至2018年年報顯示,截至2018年年末,淩雲通鴻少數股東權益餘額為3323萬元,進一步證明截至2018年年末淩雲通鴻對上海通鴻存在著未分配利潤的事實。
一審法院最終裁定,淩雲通鴻向上海通鴻按照20%的比例分配2012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間的利潤1922.74萬元。不過,淩雲通鴻已于2019年9月向廣西高院提出上訴。而此後,海螺水泥于2019年12月將淩雲通鴻以“合同糾紛”為由告上法庭。目前,該案已在安徽蕪湖開庭。
“海螺水泥將自己的子公司告了,目的顯而易見,即通過這個起訴確認雙方之間自2012年起存在借貸法律關係,子公司需要向海螺水泥支付利息,繼而幫助淩雲通鴻在上訴案件中勝訴。”付曉東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
事實上,在一審質證環節中,淩雲通鴻就提出,公司的財務報告中沒有借款記載,原因是“當時為了財務報表數字好看,沒有把借款做上去”。而針對上海通鴻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淩雲通鴻也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辯護:
首先,從程式上看,上海通鴻在未提議召開淩雲通鴻股東會,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的情形下直接起訴淩雲通鴻要求分配利潤,完全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公司無權繞過股東直接將利潤分配給股東。
其次,從案件實體上來看,淩雲通鴻經營至2018年12月31日,仍然虧損。淩雲通鴻表示,公司自進入市場初期就一直虧損,至2012年3月底經審計虧損達3929萬元,資産負債率達91.23%。2012年4月,海螺水泥收購淩雲通鴻80%股權,並獲得經營管理權,不考慮財務費用因素影響,2014年淩雲通鴻賬面實現盈利,截至2017年12月31日,方將以前年度虧損予以彌補,賬面凈盈利2049.11萬元。然而淩雲通鴻向海螺水泥所借的大額資金利息沒有支付,截至2018年7月31日,欠付海螺水泥利息1.22億元。
最後,淩雲通鴻兩股東常有接觸,最近一期股東會決議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上海通鴻一直知道淩雲通鴻無紅利可分,而在要求儘快退出20%股權後,雙方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協商先對淩雲通鴻進行審計,審計基準日為2018年7月31日。隨後淩雲通鴻將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情況通知上海通鴻並徵求意見,上海通鴻未表示異議,於是受聘的眾華會計師事務所順利開展經營結果審計。但上海通鴻不認可審計結果,要求分紅。淩雲通鴻認為,該要求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股權轉讓協議》與《公司章程》的規定。
就本次糾紛,《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兩次給海螺水泥發去了採訪函,海螺水泥在回復中表示,就百色中院的判決,淩雲通鴻已依法提出上訴,該判決尚未生效。因相關案件目前正在審理過程中,鋻於案件庭審的紀律要求,同時考慮到公司為A+H股的上市公司,受兩地法律管轄,為避免影響投資者判斷,現不便就案件具體情況接受採訪,相信司法機關會依法作出最終的生效裁決。
(責任編輯:李春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