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近日對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康佳A”,000016.SZ)下發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0〕第19號)顯示,深康佳A在2月4日《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披露,控股公司合肥康芯威存儲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芯威”)于2019年12月實現首款存儲主控晶片首批10萬顆的量産,並將爭取在2020年銷售存儲主控晶片1億顆。
此後,深康佳A在2月6日《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披露“康芯威在2020年銷售存儲主控晶片1億顆的目標不構成深康佳對投資者的業績承諾”“已銷售的10萬顆存儲主控晶片的銷售總金額約為20萬元,佔深康佳2019年度銷售收入的比重不足0.01%”;在2月12 日《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公司披露“1億顆存儲主控晶片相應的銷售總金額預計約為2.5億元,佔公司2020年銷售收入的比重將不超過 1%”。
深康佳A《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存在資訊披露不完整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的規定。深交所要求深康佳A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深康佳A成立於1980年10月1日,註冊資本24.08億元,于1992年3月27日在深交所掛牌,劉鳳喜為法定代表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華僑城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5.24億股,持股比例21.75%。
康芯威成立於2018年11月7日,註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于海為法定代表人,深圳康芯威半導體有限公司為大股東,持股比例51%,該公司為深康佳A全資子公司,即康芯威為深康佳A孫公司。
深康佳A于2月5日公佈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顯示,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2月3日、2月4日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超過20%。2018年11月7日,公司成立了康芯威,主要從事記憶體主控晶片的設計和銷售。2019年12月,康芯威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首款存儲主控晶片實現量産,首批10萬顆已于當月完成銷售。後續,康芯威將爭取在2020年銷售存儲主控晶片1億顆。此外, 近期公司經營情況及內外部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公司第一大股東華僑城集團有限公司不存在關於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經查詢,公司及第一大股東華僑城集團有限公司在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未買入或賣出公司股票。
深康佳A于2月7日公佈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顯示,康芯威自主研發設計的晶片是産品型號為KS6581A的eMMC存儲主控晶片。該晶片的主要功能是控制內嵌式記憶體,可用於智慧手機、平板電腦、智慧電視、機頂盒、筆記型電腦、智慧音響等需要存儲功能的智慧終端。康芯威已銷售的10萬顆存儲主控晶片的銷售總金額約為20萬元,佔本公司2019年度銷售收入的比重不足0.01%。已銷售晶片的主要客戶為台灣某科技公司,該客戶主要為智慧電視、智慧手機、平板電腦廠商提供記憶體産品。
深康佳A于2月13日公佈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顯示,如果康芯威在2020年銷售1億顆存儲主控晶片的目標達成,按照康芯威目前對存儲主控晶片價格的預測計算,1億顆存儲主控晶片相應的銷售總金額預計約為2.5億元,佔本公司2020年銷售收入的比重將不超過1%。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規定: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0〕第 19 號
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你公司在2月4日《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披露,控股公司合肥康芯威存儲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芯威”)于 2019 年 12月實現首款存儲主控晶片量産,首批 10 萬顆已于當月完成銷售,康芯威將爭取在 2020 年銷售存儲主控晶片 1 億顆。此後,在 2 月 6 日《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你公司披露“康芯威在 2020 年銷售存儲主控晶片 1 億顆的目標不構成深康佳對投資者的業績承諾”“已銷售的 10 萬顆存儲主控晶片的銷售總金額約為 20 萬元,佔深康佳2019 年度銷售收入的比重不足 0.01%”;在 2 月 12 日《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你公司披露“1 億顆存儲主控晶片相應的銷售總金額預計約為 2.5 億元,佔公司 2020 年銷售收入的比重將不超過 1%”。
你公司2月4日《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存在資訊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1 條的規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30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