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電氣”,002364.SZ)近期在互動易平臺回復投資者關於特斯拉相關提問時,未準確、完整地披露與特斯拉的合作資訊,存在資訊披露違規的情形。公司總經理兼代董事會秘書趙大春未勤勉盡責,對上述資訊披露違規負有責任。
中恒電氣及趙大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中恒電氣和趙大春予以警示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及趙大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趙大春:
近期,你公司在互動易平臺回復投資者關於特斯拉相關提問時,未準確、完整地披露與特斯拉的合作資訊,存在資訊披露違規的情形。你公司總經理兼代董事會秘書趙大春未勤勉盡責,對上述資訊披露違規負有責任。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和趙大春予以警示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你們應當於2020年3月16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3月5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