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證監會網站公佈了關於對陳伯林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23號)。
決定書顯示,2013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間,陳伯林擔任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天味業”,股票代碼603288.SH)監事。2019年5月17日,陳伯林名下證券賬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連續賣出海天味業股票,成交12.30萬股,成交金額1178.47萬元,同時買入海天味業股票2000股,成交金額19.10萬元。
陳伯林作為海天味業時任監事,將持有的海天味業股票賣出後不足六個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現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廣東證監局要求陳伯林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
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陳伯林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23號)
陳伯林:
經查,2013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間,你擔任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天味業)監事。2019年5月17日,你名下證券賬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連續賣出海天味業股票,成交123,000股,成交金額11,784,677元,同時買入海天味業股票2000股,成交金額190,960元。
你作為海天味業時任監事,將持有的海天味業股票賣出後不足六個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現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2月28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