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昨日公佈的中小板關注函(【2020】第142號)顯示,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電氣“,002364.SZ)于2020年2月6日披露《關於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公司股份計劃的預披露公告》,實際控制人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包曉茹擬於公告披露之日起15個交易日後的六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等方式分別減持股份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52%和1.66%。2020年2月20日,中恒電氣在互動易平臺回復稱,公司與特斯拉就目的地業務開展合作,特斯拉可以來中恒大廈充電,另外中恒電氣緊抓行業發展態勢,正積極開拓充電樁市場,保持充電樁業務快速發展。前期,中恒電氣也曾多次針對投資者提出的是否與特斯拉開展業務合作等問題予以肯定答覆,相關回復得到部分媒體報道。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對此高度關注,並請中恒電氣就以下事項進行認真自查並做出書面説明:
1、中恒電氣應詳細説明公司與特斯拉的合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協議簽署情況、合作開始時間、已有合作模式、公司提供産品或服務的具體內容。
2、中恒電氣應詳細説明“目的地業務”的具體含義,“特斯拉可以來中恒大廈充電”是否僅指公司辦公所在地佈局特斯拉充電設施;應進一步説明相關充電設施的運營主體,中恒電氣應在該項業務中的具體盈利模式。
3、中恒電氣應提供與特斯拉合作至今的業務明細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各項産品或服務的具體內容,相應業務的營業收入金額、佔同期公司營業收入的比例,並結合在手訂單和合同簽訂情況説明相關業務對公司的影響並充分提示風險。
4、中恒電氣應説明公司充電樁業務發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充電樁業務的具體類別、業務範圍、開展形式,近一年及一期充電樁業務的收入情況及佔同期營業收入的比例。
5、中恒電氣應結合上述問題,進一步説明公司是否存在以互動易回復替代臨時公告的情形,是否存在選擇性披露情形,前期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資訊。
6、中恒電氣應結合公司近三個月的股價走勢,補充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公司董監高和持股5%以上股東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互動易平臺披露與特斯拉合作進行公司股價炒作並配合股東減持的情形,同時以列表形式逐筆披露截至回函日上述人員的減持進展情況。
7、中恒電氣應認為應予説明的其他事項。
同時,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提醒中恒電氣: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恒電氣成立於2001年7月11日,註冊資本5.63億元,實控人朱國錠為法定代表人,于2010年3月5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19年9月30日,杭州中恒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億股,持股比例35.56%,朱國錠為第二大股東,持股3426.17萬股,持股比例6.08%。杭州中恒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年12月28日,註冊資本1500萬人民幣,包曉茹為法定代表人、小股東,持股比例30%,朱國錠為大股東,持股比例70%。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
中小板關注函【2020】第 142 號
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2 月 6 日,你公司披露《關於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公司股份計劃的預披露公告》,實際控制人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包曉茹擬於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個交易日後的六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等方式分別減持股份不超過你公司總股本的 1.52%和1.66%。2020 年 2 月 20 日,你公司在互動易平臺回復稱,你公司與特斯拉就目的地業務開展合作,特斯拉可以來中恒大廈充電,另外你公司緊抓行業發展態勢,正積極開拓充電樁市場,保持充電樁業務快速發展。前期,你公司也曾多次針對投資者提出的是否與特斯拉開展業務合作等問題予以肯定答覆,相關回復得到部分媒體報道。
我部對此高度關注,請你公司就以下事項進行認真自查並做出書面説明:
1、請詳細説明你公司與特斯拉的合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協議簽署情況、合作開始時間、已有合作模式、你公司提供産品或服務的具體內容。
2、請詳細説明“目的地業務”的具體含義,“特斯拉可以來中恒大廈充電”是否僅指你公司辦公所在地佈局特斯拉充電設施;請進一步説明相關充電設施的運營主體,你公司在該項業務中的具體盈利模式。
3、請提供與特斯拉合作至今的業務明細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各項産品或服務的具體內容,相應業務的營業收入金額、佔同期公司營業收入的比例,並結合在手訂單和合同簽訂情況説明相關業務對你公司的影響並充分提示風險。
4、請説明你公司充電樁業務發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充電樁業務的具體類別、業務範圍、開展形式,近一年及一期充電樁業務的收入情況及佔同期營業收入的比例。
5、請結合上述問題,進一步説明你公司是否存在以互動易回復替代臨時公告的情形,是否存在選擇性披露情形,前期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資訊。
6、請結合你公司近三個月的股價走勢,補充披露你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你公司董監高和持股 5%以上股東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互動易平臺披露與特斯拉合作進行公司股價炒作並配合股東減持的情形,同時以列表形式逐筆披露截至回函日上述人員的減持進展情況。
7、你公司認為應予説明的其他事項。
同時,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2 月 20 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