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2月13日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ST信通、安徽華地恒基房地産有限公司(簡稱‘華地恒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做出終審判決。其中,*ST信通控股股東億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億陽集團”)需限期償還華地恒基借款本金2億元及其利息,*ST信通對億陽集團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向華地恒基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中國證券報記者統計發現,自《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佈至今,全國共有9單涉及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判決。這些判決均判定擔保協議無效。其中,5單判決判定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4單判決判定須承擔相應責任。對此,北京一位資深律師2月18日指出,這些判例在為法院審判工作提供參考的同時,也給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敲響了警鐘。
2億“暗保”惹官司
將*ST信通拖入法律泥潭的,僅是公司眾多涉嫌違規擔保中的一例。
事情發生在四年前,起因則源於億陽集團的一筆貸款。2016年,受億陽集團委託,新華控股集團通過資金供給方為其融資2億元。雙方為此簽訂《居間合同》,約定新華控股完成融資流程後,億陽集團按照實際用款金額及期限、以月利率6.5%。支付居間服務費。
新華控股集團找到的融資方是華地恒基。2016年9月20日,億陽集團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向華地恒基借款2億元。六天后,華地恒基與北京銀行朝陽北路支行、億陽集團簽訂《委託貸款協議》一份。該合同主要約定了委託貸款數額為2億元,委託貸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8日)以及相關的借款要素。同日,華地恒基與億陽集團簽訂《借款合同》,對相關細節進行了約定。
*ST信通因一則擔保合同被牽扯其中。
一審法院認定,就在委託貸款協議簽訂當日,*ST信通向華地恒基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函》稱,為《委託貸款協議》項下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範圍為債權本金2億元及利息、罰息、違約金等;保證期間為《委託貸款協議》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同日,華地恒基與*ST信通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一份,列明瞭相關的擔保條款。該份合同簽訂前,*ST信通董事會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董事會決議,同意為億陽集團向華地恒基借款2億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名處有宋某某、曲飛、張某某、王某甲、田某某、萬某某、藺某、鄢某某及方某簽名,並加蓋*ST信通公司印章。
2017年9月30日,華地恒基將億陽集團、*ST信通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ST信通因上述擔保合同被牽涉其中。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億陽集團償還華地恒基借款本金2億元及其利息215.3萬元,*ST信通對判決所列借款本金及利息在2億元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ST信通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億陽集團追償。案件受理費、財産保全費由億陽集團承擔。
違規擔保嘗苦果
被捲入其中的*ST信通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皖民初46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該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了此案。
*ST信通與華地恒基爭辯的焦點之一是“*ST信通對涉案債務應否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審判決書指出,2016年9月20日,*ST信通雖然作出了同意為億陽集團就涉案債務提供擔保的董事會決議,但該決議並不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且*ST信通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條也規定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因此涉案擔保並未經過億陽信通公司作出有效決議。
對於華地恒基,根據其在二審庭審中所作陳述,在涉案借款及擔保合同磋商階段,其明知涉案擔保事項應經*ST信通股東會作出決議,且*ST信通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八項雖規定董事會“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的對外擔保等事項”,但華地恒基並未舉證證明*ST信通向其出示了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以就向關聯方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的相關證據。在此情況下,華地恒基未要求*ST信通提交相關股東會決議,反而直接接受了*ST信通提供的不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董事會決議,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主觀上具有過錯。因此,*ST信通涉案擔保行為無效。
不過,*ST信通也難辭其咎。判決書指出,*ST信通相關董事就涉案擔保事項出具了董事會決議,曲飛作為*ST信通時任法定代表人在涉案《不可撤銷擔保函》和《最高額保證合同》上加蓋了私章及公司印章,並在《不可撤銷擔保函》中承諾為債權本金2億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承擔保證責任。對於上述對外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ST信通均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存在管理不當的過錯責任,其應就因擔保合同無效導致華地恒基信賴利益受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華地恒基對擔保合同無效也負有審查不嚴的過錯責任,故*ST信通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為億陽集團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50%。*ST信通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億陽集團追償。
專家指出,*ST信通上述對外擔保行為未按規定和要求履行內部審批及對外公告程式,是典型的“暗保”行為,法院亦認定對*ST信通不發生效力。
“保殼”倒計時
依據*ST信通披露的公告,截至1月15日,公司涉及控股股東的擔保訴訟共計44筆,金額47.09億元(本金),未訴擔保2.61億元(本金),合計擔保總額為49.69億元(本金)。上述訴訟中有多少是違規擔保尚未可知,而華地恒基一案,*ST信通也嘗到了管理不善的苦果。
1月14日,*ST信通稱,公司已對該涉訴事項計提預計負債50%,判決結果對公司當期損益不産生影響。如果公司財産被強制執行,用以清償億陽集團未能清償的債務,將對公司生産經營産生重大不利影響。公司將向控股股東億陽集團進行追償。
而億陽集團已是滿目瘡痍。2019年3月6日,億陽集團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哈爾濱中院提出重整申請。2019年3月21日,哈爾濱中院作出(2019)黑01破申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億陽集團的重整申請。
1月17日發佈的《億陽集團重整計劃草案》(簡稱《重整草案》)顯示,以2019年3月31日為基準日,億陽集團經審計的資産賬面價值為128.59億元。按照市場價值法進行評估,億陽集團資産評估價值為127.35億元;按照清算價值法進行評估,億陽集團資産評估價值為38.48億元。
截至1月15日,共1413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總額257.62億元。其中,申報有財産擔保債權65.45億元,申報稅款債權412.16萬元,申報普通債權192.13億元。
上述已申報債權中,經管理人審查確認的債權總額為126.33億元。其中,有財産擔保債權為45.71億元,稅款債權為354.25萬元,普通債權為80.59億元。法院臨時確認的債權總額為89.05億元。其中,有財産擔保債權為16.73億元,普通債權為72.32億元。經管理人審查不予確認的債權總額為4.85億元。
根據審計機構、評估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如億陽集團破産清算,假定其財産均能夠按評估價值變現,按照《企業破産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實施後,普通債權清償率約為10%。而考慮到部分交易性金融資産的底層資産在清算狀態下的價值將為零,扣除該部分資産評估值後,清算狀態下億陽集團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約為6.92%。
《重整草案》指出,億陽集團所持有的*ST信通股票為億陽集團的核心資産,為確保億陽集團重整成功並實現重整目標,必須確保*ST信通維持上市公司地位並在億陽集團體系內繼續經營,是債權人出資的前提條件。
留給*ST信通的時間越來越少。1月31日,*ST信通發佈風險提示公告,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的預約披露日期為4月29日。依據上交所的有關規定,如果公司2019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或期末凈資産繼續為負值,公司股票將於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停牌。上交所將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後的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基於現有情況,*ST信通測算出2019年度業績預告中的財務數據,其中2019年末凈資産為負。公司存在2018年、2019年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暫停上市的風險。
*ST信通能否成功“保殼”取決於億陽集團的破産重整。*ST信通稱,公司與億陽集團債務危機相關的訴訟結果及其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歸還情況若發生重大變化,將會影響公司2019年度的非經常性損益事項,對公司凈資産及是否暫停上市均具有實質性的影響。如果在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之前,法院裁定批准億陽集團的重整計劃,且重整相關資金到位等,公司相關的預計負債會進行重大調整。
就億陽集團重整事項,中國證券報記者2月17日採訪了破産重整債權委會相關人士,該人士表示不予置評。“億陽集團的重整涉及多方利益博弈,關鍵在於管理人能否協調好各方並達成一個折中的重整方案並順利實施。”2月18日,一位資深破産重整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此前已出現三套億陽集團破産重整方案,但目前各方還在推進相關的工作。
儘管*ST信通對控股股東的“暗保”行為無效,但其依然要為管理不當擔責。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