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海達(300177.SZ)發佈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廖定海及其一致行動人廖文因未及時報告並披露股份變動情況收深交所下發的監管函。
經查,中海達控股股東廖定海及其一致行動人廖文在2012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6日期間,持股比例由40.58%變動至32.48%,持股比例變動達到8.1%,其中被動稀釋比例為4.22%。二人在持股比例變動達到5%時,未及時向深交所提交書面報告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也未停止賣出中海達股份,直至2020年2月11日才披露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8.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的規定。深交所要求二人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4—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資訊(以下簡稱“重大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8.1條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並及時通知公司發佈提示性公告。
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佈公告。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及時報告和公告其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等資訊,並保證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廣州中海達衛星導航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廖定海及其一致行動人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18號)
廖定海、廖文:
你們作為廣州中海達衛星導航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達”)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2012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6日期間,持股比例由40.58%變動至32.48%,持股比例變動達到8.1%,其中被動稀釋比例為4.22%。你們在持股比例變動達到5%時,未及時向本所提交書面報告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也未停止賣出中海達股份,直至2020年2月11日才披露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8.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的規定。請你們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鄭重提醒你們: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買賣本公司股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17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