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近日公佈的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16號)顯示,2020年2月11日,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馬電器”,002668.SZ)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公司股份新增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的公告》,西藏融通眾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通眾金”)持有奧馬電器1.35億股股份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司法凍結,佔奧馬電器總股本比例為12.4447%,趙國棟持有奧馬電器1.38億股股份分別於2019年11月15日和12月19日被新增輪候凍結,佔奧馬電器總股本比例為12.7225%,融通眾金與趙國棟共遭凍結2.73億股。融通眾金及趙國棟未及時將股份被凍結事項告知奧馬電器進行公告,該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4.1.6條、第5.1.7條的規定。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對此要求融通眾金及趙國棟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奧馬電器成立於2002年11月1日,註冊資本10.84億元,于2012年4月16日在深交所掛牌,當事人趙國棟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12月19日,趙國棟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38億股,持股比例12.72%,融通眾金為第二大股東,持股1.35億股,持股比例12.44%。
融通眾金成立於2015年11月19日,註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趙國棟為法定代表人、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57%。
趙國棟自2015年10月22日至今任奧馬電器2屆董事長,任期至2020年11月26日,自2018年9月28日至今任代理財務總監,自2019年3月29日至今任代理董事會秘書。
奧馬電器于2020年2月11日披露的《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公司股份新增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的公告》顯示,融通眾金1.35億股于2019年11月28日遭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凍結,解凍日期為2022年11月27日,原因為其與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債務糾紛所致;趙國棟1.38億股于2019年11月15日與2019年12月19日分別遭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36個月,其中被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輪候凍結原因不明;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輪候凍結係因其與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糾紛所致。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3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4.1.6條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通知公司並配合其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相關股東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或者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二)相關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進入破産、清算等狀態;
(三)相關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已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變化;
(四)相關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擬對公司進行重大資産或者債務重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現重大變化或者進展的,相關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向本所報告並予以披露。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5.1.7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及時性原則進行資訊披露,不得延遲披露,不得有意選擇披露時點強化或者淡化資訊披露效果,造成實際上的不公平。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西藏融通眾金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趙國棟 的監管函
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16號
西藏融通眾金投資有限公司、趙國棟:
2020年2月11日,廣東奧馬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馬電器”)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公司股份新增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的公告》,西藏融通眾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通眾金”)持有奧馬電器 1.35 億股股份于 2019 年 11 月 28日被司法凍結,佔奧馬電器總股本比例為12.4447%,趙國棟持有奧馬電器 1.38 億股股份分別於 2019 年 11 月 15 日和 12 月 19 日被新增輪候凍結,佔奧馬電器總股本比例為12.7225%。你們未及時將股份被凍結事項告知奧馬電器進行公告。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 1.4 條、第 2.3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6條、第5.1.7條的規定。請你們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們: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11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