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寧波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寧波證監局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執業的寧波先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鋒新材”,300163.SZ)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存貨計價測試時未考慮減值情況、盤點底稿不完整。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在2018年年報審計中,對公司寄存在他人倉庫的3607.96萬元存貨計價測試時,未考慮減值情況;在盤點審計底稿中未附該批在途物資全部盤點明細表,也未統計抽盤比例和金額。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二、應收賬款單項全額計提減值審計依據不充分。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在2018年年報審計中,對公司“3年以上無業務往來,且無法與該客戶取得聯繫”的應收賬款1949.62萬元,在未充分取得前述客戶信用情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相關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僅依據整體經濟環境變化、公司銷售部門催款回復情況等資訊,認可公司對該部分應收賬款單項全額計提減值。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應收個人股權轉讓尾款全額計提減值審計依據不充分。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在2018年年報審計中,對公司應收茅紀軍關於上海養車無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20%股權的轉讓尾款3110萬元,在未充分取得茅紀軍支付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相關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僅依據對茅紀軍個人訪談情況等資訊,認可公司對該筆應收款全額計提減值。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三條的規定。
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義務,確保審計執業品質。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寧波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此外,劉鈞、王慶海作為先鋒新材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劉鈞、王慶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劉鈞、王慶海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義務,確保審計執業品質。
寧波先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是一家從事高分子聚合室內外遮陽布料及其他遮陽産品的生産、經營及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經過幾年的快速發展,公司註冊資本5900萬元,總資産超3.05億元,擁有全套進口生産和檢測設備,生産空間超過9.5萬平米。董事長盧先鋒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6.44%。
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是中國品牌會計師事務所前十強,中國上市公司僱主最佳審計機構前十強事務所。中審眾環成立於1987年,管理總部位於北京,是我國中西部地區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也是目前註冊地在我國中部,唯一具有證券、期貨、金融、大型國企審計等高端業務資格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近期連續出現執業違規遭到證監局行政監管。僅2020年開年的半個多月裏就已經收到4張警示函。
2020年1月1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號)顯示,廣東證監局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黃曉華、周志軍執業的中昌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昌數據”,600242.SH)2018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商譽審計專題檢查,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合理保證與商譽相關資産組未來現金流量的真實性。二、未對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進行充分的了解和評價。三、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存在錯漏。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黃曉華、周志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020年1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24號)顯示,廣東證監局對宜華健康醫療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並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彭翔、廖利華執業的宜華健康2018年度審計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一、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二、存貨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三、項目截止性測試程式執行不到位。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彭翔、廖利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020年1月2日,廣東證監局披露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吳傑、陳剛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廣東證監局對中審眾環、吳傑、陳剛執業的廣州粵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發現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未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對整個測試期間進行測試。二、未就識別的控制缺陷與企業溝通。三、未取得經審計對象簽署的書面聲明。四、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五、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三條規定:在使用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資訊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該資訊對實現審計目的是否足夠可靠,包括根據具體情況在必要時實施下列程式:
(一)獲取有關資訊準確性和完整性的審計證據;
(二)評價資訊對實現審計目的是否足夠準確和詳細。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資産評估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評估準則或者其他評估規範,恰當選擇評估方法,評估中提出的假設條件應當符合實際情況,對評估對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資等業務的合法性、未來預測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證據,充分考慮未來各種可能性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所執業的寧波先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你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存貨計價測試時未考慮減值情況、盤點底稿不完整。你所在2018年年報審計中,對公司寄存在他人倉庫的3,607.96萬元存貨計價測試時,未考慮減值情況;在盤點審計底稿中未附該批在途物資全部盤點明細表,也未統計抽盤比例和金額。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二、應收賬款單項全額計提減值審計依據不充分。你所在2018年年報審計中,對公司“3年以上無業務往來,且無法與該客戶取得聯繫”的應收賬款1,949.62萬元,在未充分取得前述客戶信用情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相關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僅依據整體經濟環境變化、公司銷售部門催款回復情況等資訊,認可公司對該部分應收賬款單項全額計提減值。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應收個人股權轉讓尾款全額計提減值審計依據不充分。你所在2018年年報審計中,對公司應收茅紀軍關於上海養車無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20%股權的轉讓尾款3,110萬元,在未充分取得茅紀軍支付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相關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僅依據對茅紀軍個人訪談情況等資訊,認可公司對該筆應收款全額計提減值。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三條的規定。
你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所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義務,確保審計執業品質。你所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0年1月14日
關於對劉鈞、王慶海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劉鈞、王慶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中審眾環所)執業的寧波先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中審眾環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存貨計價測試時未考慮減值情況、盤點底稿不完整。中審眾環所在2018年年報審計中,對公司寄存在他人倉庫的3,607.96萬元存貨計價測試時,未考慮減值情況;在盤點審計底稿中未附該批在途物資全部盤點明細表,也未統計抽盤比例和金額。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二、應收賬款單項全額計提減值審計依據不充分。中審眾環所在2018年年報審計中,對公司“3年以上無業務往來,且無法與該客戶取得聯繫”的應收賬款1,949.62萬元,在未充分取得前述客戶信用情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相關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僅依據整體經濟環境變化、公司銷售部門催款回復情況等資訊,認可公司對該部分應收賬款單項全額計提減值。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應收個人股權轉讓尾款全額計提減值審計依據不充分。中審眾環所在2018年年報審計中,對公司應收茅紀軍關於上海養車無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20%股權的轉讓尾款3,110萬元,在未充分取得茅紀軍支付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相關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僅依據對茅紀軍個人訪談情況等資訊,認可公司對該筆應收款全額計提減值。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三條的規定。
中審眾環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你們作為先鋒新材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義務,確保審計執業品質。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0年1月14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