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9號)顯示,經查,吳江新民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民實業”)原持有南極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極電商”,002127.SZ)1.34億股,佔公司總股本的5.46%,為公司5%以上大股東。南極電商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吳江新民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減持計劃,新民實業擬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南極電商股份不超過2450萬股,其中集中競價減持將於公告披露起15個交易日後進行。9月26日,新民實業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南極電商股份82萬股,減持金額903.28萬元,減持數量佔南極電商總股本比例為0.033%。前述減持行為距離減持計劃披露日未滿15個交易日。
新民實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新民實業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江蘇新民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吳江新民紡織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公司,于2007年4月1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2016年3月,公司名稱由“江蘇新民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南極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南極電商第二大股東為吳江新民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43%。
2020年1月16日,南極電商發佈《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股份減持進展公告》稱,南極電商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股東吳江新民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出具的《減持計劃告知函》,計劃在減持股份預披露公告發佈之日起15個交易日之後的6個月內,以集中競價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減持本公司股份不超過245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不超過0.998%)。實際減持1254.14萬股,減持均價為11.58元。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産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資訊依法披露前,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資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吳江新民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吳江新民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原持有南極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極電商”或“公司”)134,049,616股,佔公司總股本的5.46%,為公司5%以上大股東。南極電商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你公司減持計劃,你公司擬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南極電商股份不超過2450萬股,其中集中競價減持將於公告披露起15個交易日後進行。9月26日,你公司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南極電商股份82萬股,減持金額903.28萬元,減持數量佔南極電商總股本比例為0.033%。前述減持行為距離減持計劃披露日未滿15個交易日。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1月13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