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名村委會主任利用職務之便侵佔189.68萬元,行賄3萬元相關案件判決書。除此之外還涉及到改名村委主任與平煤股份六礦之間的糾紛,一審中該糾紛被認定為敲詐勒索,二審被重新認定為民事糾紛範疇。
根據判決書顯示,平頂山天安煤業三礦有限公司拖欠焦店鎮余溝村土地佔用費和青苗補償400余萬元。2016年10月下旬,擔任陶焦店鎮余溝村第八屆村委會主任陶某某代表村裏與平煤三礦達成廢鐵抵賬協議,並將廢鐵拉走變賣得款共計72.23萬元,花費處理廢鐵運輸費用5萬元左右。
為了能夠在抵賬廢鐵中得到照顧,陶某某安排尹某用銷售的廢鐵款給負責監磅的平煤三礦工作人員鄭某1萬元。鄭某在監磅過程中少報、不報廢鐵噸數,2016年11月3日平煤三礦以上報的240噸共計31.2萬元入賬衝抵欠款。
2017年5月18日陶某某將廢鐵款31.2萬元上繳到焦店鎮財政所入村級財務賬。去除上繳焦店鎮財政所31.2萬元包含的運輸費2.16萬元(陶某某供述運輸費用5萬元,按個人侵佔及上繳比例劃分)。陶某某將隱瞞未報的38.87萬元非法佔為己有。
2016年12月份,陶某某為了得到平煤三礦的低質煤和煤場的煤底,並在測量煤底時得到照顧,向平煤三礦協調辦、資産處置辦主任王某2行賄3萬元。
2016年12月份,平煤三礦與焦店鎮余溝村雙方簽訂協議,平煤三礦將低質煤、煤場煤底折價共計83.08萬元衝抵債務。陶某某代表焦店鎮余溝村組織人員將上述物資拉走,同個人購買某公司50萬元煤和個人存煤變賣後得到款項共計319.42萬元,上述款項分別轉款到陶某某個人銀行賬戶。
陶某某將協議約定的83.08萬元上繳焦店鎮財務所入村財務賬,扣除陶某某個人購買宛平公司的50萬元煤款,陶某某個人存煤700噸銷售款30.45萬元,以及上繳83.08萬元處理煤時的費用5.08萬元(證人證實處理費用共計19.52萬元,按個人侵佔及上繳比例劃分),陶某某將應入村財務的資金150.81萬元非法佔為己有。
除了行賄和職位侵佔行為外,陶某某還存在敲詐平煤股份六礦的犯罪事實。
2017年下半年,陶某某擅自在平煤股份六礦矸石山用粉碎渣修建一煤泥池。2017年10月份,根據全市環保形勢及要求,平煤股份六礦多次與陶某某溝通,要求將煤泥池進行處理。
陶某某不予處理,以處理需要費用等手段,向平煤股份六礦提出給其25萬元作為補償,平煤股份六礦未予同意。
2017年12月份,在平煤股份六礦同意給陶某某5噸柴油的情況下,陶某某才同意將煤泥池進行處理。之後,陶某某分三次將價值3.30萬元的5噸柴油拉走。
一審判決顯示,陶某某身為余溝村村委會主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集體財産189.68萬元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陶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3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陶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脅迫為手段,勒索平煤股份六礦價值3.30萬元的柴油,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院依法判處,陶某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10.5萬元。陶某某退交贓款37.13萬元由扣押機關返還平頂山市新華區焦店鎮余溝村;剩餘贓款152.55萬元予以追繳,追繳後返還平頂山市新華區焦店鎮余溝村;贓款3.30萬元予以追繳,追繳後返還平煤股份六礦。
一審判決後,陶某某提起上訴,認為敲詐勒索罪、行賄罪兩項罪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舞侵佔罪原判計算犯罪數額方式、標準不全面、不客觀、不真實,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平煤股份六礦在出於治理環保需要清理陶某某之前在六礦矸石山所建的煤泥池及煤渣,與陶某某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應屬於民事範疇,認定達到敲詐勒索犯罪的強迫程度,證據不足,且陶某某領取5000升柴油也是六礦在矸石山環保治理完畢後通知陶某某領取的,故對原判認定陶某某犯敲詐勒索罪不予支援。因此,二審法院對陶某某進行了改判。撤銷了一審中對陶某某犯敲詐勒索罪的定性、量刑及數罪並罰部分,及對贓款3.30萬元的追繳部分。重新量刑後改判為6年。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