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昨日公佈的上市公司行政監管措施決定〔2019〕17號顯示,經查,重慶路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路橋”,600106.SH)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土地收儲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
2016年1月28日,重慶路橋披露了擬將公司78143平方米土地交由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土地儲備整治中心收儲的相關情況,並履行了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式。但此後,公司未及時披露簽署土地收儲協議、逾期收到土地款以及收到政府批復等重大進展情況。
二、2018年年度報告關於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産資訊披露不完整
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第二節“公司簡介和主要財務指標之十一、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中,僅披露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産期初金額、期末餘額、當期變動、對當期利潤的影響金額,未按類別分別披露持有的股票、基金、債券等金融資産的初始投資成本、資金來源、報告期內購入或售出及投資收益情況。
三、部分董監高人員在股東及其他單位的任職情況披露不完整
重慶路橋2018年年度報告對現任及報告期內離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及其他單位的任職情況披露不完整。如,公司董事劉勤勤在同方國信擔任董事兼總經理,在重慶信託擔任董事,還在控股股東下屬其他單位任職,公司僅披露了劉勤勤在同方國信擔任總經理,未披露劉勤勤在同方國信、重慶信託擔任董事,以及在控股股東下屬其他單位的任職情況。
江津作為重慶路橋董事長,谷安東作為重慶路橋董事、總經理,張漫作為重慶路橋董事、董事會秘書,賈琳作為重慶路橋財務總監,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職盡責,未保證公司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要求重慶路橋及江津、谷安東、張漫、賈琳等四人到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接受監管談話。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重慶路橋股份有限公司及江津、谷安東、張漫、賈琳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重慶路橋股份有限公司及江津、谷安東、張漫、賈琳:
經查,我局發現重慶路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20285694X0,以下簡稱重慶路橋或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土地收儲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
2016年1月28日,重慶路橋披露了擬將公司78143平方米土地交由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土地儲備整治中心收儲的相關情況,並履行了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式。但此後,公司未及時披露簽署土地收儲協議、逾期收到土地款以及收到政府批復等重大進展情況。
二、2018年年度報告關於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産資訊披露不完整
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第二節“公司簡介和主要財務指標之十一、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中,僅披露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産期初金額、期末餘額、當期變動、對當期利潤的影響金額,未按類別分別披露持有的股票、基金、債券等金融資産的初始投資成本、資金來源、報告期內購入或售出及投資收益情況。
三、部分董監高人員在股東及其他單位的任職情況披露不完整
重慶路橋2018年年度報告對現任及報告期內離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及其他單位的任職情況披露不完整。如,公司董事劉勤勤在同方國信擔任董事兼總經理,在重慶信託擔任董事,還在控股股東下屬其他單位任職,公司僅披露了劉勤勤在同方國信擔任總經理,未披露劉勤勤在同方國信、重慶信託擔任董事,以及在控股股東下屬其他單位的任職情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江津作為重慶路橋董事長,谷安東作為重慶路橋董事、總經理,張漫作為重慶路橋董事、董事會秘書,賈琳作為重慶路橋財務總監,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職盡責,未保證公司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按照《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要求重慶路橋及江津、谷安東、張漫、賈琳等四人于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到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重慶市渝中區臨江支路2號合景大廈16樓)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19年12月16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