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2號)顯示,經查,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9日,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隴科學”,002584.SZ)就收購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拉丁”,830793)股份事宜與其展開接洽,阿拉丁實控人招某萍、徐某振、深圳宏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時資本”)總經理曹某濤、西隴科學副總裁、董事會秘書鄔某暉、西隴科學董事、總裁黃某群,時任董事、首席執行官陳某等人共同參與了本次重大購置財産決定的制定、論證。2016年9月10日,西隴科學《重大事項停牌公告》在中國證監會指定資訊披露媒體發佈,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12日開市時停牌。2017年3月1日,西隴科學發佈《關於終止重大資産重組的公告》,宣佈“終止籌劃本次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事宜”,公司股票自2017年3月2日起復牌。
西隴科學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相結合收購阿拉丁股權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不晚于2016年8月3日西隴科學及阿拉丁第一次洽談時形成,于2016年9月10日公開。當事人黃真盛時任西隴科學執行總裁,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不能正常履職的情形,是《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內幕資訊時間不晚于2016年9月5日。
當事人陳華瑜與黃真盛為朋友關係,其子陳某麒為黃真盛下屬。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陳華瑜分別與黃真盛存在3次通話聯絡。當事人丁健華時任廣州西隴精細化工技術有限公司供應鏈總監,黃真盛時任西隴科學執行總裁並負責廣州西隴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業務,二人為上下級關係。
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陳華瑜”證券賬戶2016年9月9日分兩次共計買入“西隴科學”股票18.6萬股,成交金額298.18萬元。2017年3月2日“西隴科學”復牌後,“陳華瑜”證券賬戶2017年8月1日全部賣出上述 “西隴科學”股票,虧損34.4萬元。
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丁健華“證券賬戶于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間,通過丁健華本人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共計買入“西隴科學”股票15.41萬股,成交金額245.86萬元。2017年3月2日“西隴科學”復牌後,“丁健華”證券賬戶于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1月22日將上述“西隴科學”股票全部賣出,對應虧損42.68萬元。且“丁健華”證券賬戶買賣“西隴科學”股票資金中有2筆直接來源於黃真盛銀行賬戶,合計239萬元,佔“丁健華”證券賬戶買入“西隴科學”股票金額的97.2%。“丁健華”證券賬戶賣出“西隴科學”股票所得資金中有78.97萬元後間接轉入黃真盛銀行賬戶。
三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了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黃真盛處以30萬元罰款,對丁健華、陳華瑜各處以10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西隴科學成立於2001年11月13日,註冊資本5.85億元,于2011年6月2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黃偉鵬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黃偉波為第一大股東,持股8320.43萬股,持股比例14.22%。廣州西隴精細化工技術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8月15日,註冊資本1.02億人民幣,黃偉鵬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西隴科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66.1%。
阿拉丁成立於2009年3月16日,註冊資本7570萬元,徐久振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最終受益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36.99%,于2014年6月12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中信證券(600030.SH)。
西隴科學于2017年3月2日發佈的公告顯示,公司初步擬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阿拉丁之股東徐久振、招立萍、上海晶真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上海仕創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計64%的標的公司股權。經雙方協商同意,標的公司整體估值為6.8 億元人民幣。後由於主要交易對方一再拖延項目進度,導致本次重大資産重組項目目前已不具備按期完成的可行性,經審慎考慮並徵求獨立財務顧問興業證券意見後,決定終止本次事宜。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 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産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産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陳華瑜)
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
當事人:陳華瑜,男,1966年1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汕頭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陳華瑜內幕交易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隴科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華瑜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7月,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拉丁)實際控制人招某萍、徐某振意圖出售直接、間接持有的阿拉丁股份,通過財務顧問深圳宏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時資本)總經理曹某濤尋找交易對方。西隴科學副總裁、董事會秘書鄔某暉向曹某濤提出以不低於15倍的市盈率收購阿拉丁的相關股份。
2016年8月3日,西隴科學董事、總裁黃某群,時任董事、首席執行官陳某,副總裁、董事會秘書鄔某暉,阿拉丁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招某萍及財務顧問曹某濤,在上海大可堂茶館就西隴科學收購阿拉丁股份一事進行第一次洽談。洽談大致確定了合作意向。
2016年8月22日,招某萍、曹某濤到西隴科學上海辦公地與黃某群、鄔某暉商談收購阿拉丁的報價等問題。
2016年8月24日,鄔某暉、曹某濤、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某峰及律師助理李某唯、興業證券投資銀行總部董事副總經理黃某雯,在西隴科學上海辦公地討論收購阿拉丁股權的相關問題。會後,王某峰安排李某唯起草股權收購框架協議。當天,招某萍、徐某振、曹某濤及其助手謝某德在阿拉丁辦公地討論對西隴科學的報價方案。
2016年8月25日,李某唯把起草的《西隴科學收購阿拉丁股權之框架協議》通過郵箱發送給鄔某暉和王某峰。
2016年8月29日、8月31日,李某唯、王某峰通過郵箱把修改後的框架協議發送給鄔某暉。
2016年9月5日,在阿拉丁辦公地會議室舉行“西隴科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並配套資金項目第一次會議”,就收購意向、阿拉丁股權估值、業績承諾、收購方式、董事會構成等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交易進程備忘錄明確參加人員有:阿拉丁招某萍、徐某振,西隴科學黃某群、鄔某暉、陳某,宏時資本曹某濤。
2016年9月8日,招某萍、徐某振在《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徐某振、招某萍、上海晶真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上海仕創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框架協議》等三個文件簽字蓋章,當天下午招某萍把已簽字蓋章的文件掃描後發到鄔某暉郵箱。
2016年9月9日上午,鄔某暉安排西隴科學時任投資專員王某婷向交易所提交《重大事項停牌公告》,證券事務代表莫某、時任投資專員馬某豪協助王某婷辦理停牌事宜。當天,西隴科學向深交所申請停牌。
2016年9月10日,西隴科學《重大事項停牌公告》在中國證監會指定資訊披露媒體發佈,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12日開市時停牌。
2017年3月1日,西隴科學發佈《關於終止重大資産重組的公告》,宣佈“終止籌劃本次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事宜”,公司股票自2017年3月2日起復牌。
西隴科學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相結合收購阿拉丁股權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不晚于2016年8月3日西隴科學及阿拉丁第一次洽談時形成,于2016年9月10日公開。西隴科學時任董事、首席執行官陳某,副總裁、董事會秘書鄔某暉為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16年8月3日。
黃某盛時任西隴科學執行總裁,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不能正常履職的情形,是《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5日,內幕資訊知情人鄔某暉在西隴科學上海辦公地上海市嵐皋路555號品尊國際A座持續與阿拉丁及仲介機構相關人員商談本次收購事項。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6日,黃某盛到上海出差並在該地點辦公,二者出差時間、地點存在交集。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黃某盛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陳某存在3次通話聯絡。綜上,黃某盛為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具備知悉內幕資訊的便利條件,應當知悉內幕資訊,知悉內幕資訊時間不晚于2016年9月5日。
二、陳華瑜操作其本人證券賬戶內幕交易“西隴科學”股票情況
(一)“陳華瑜”證券賬戶由其本人控制使用
“陳華瑜”證券賬戶于2000年3月27日開立於汕頭證券汕頭中山營業部,“陳華瑜”證券賬戶股票交易均通過其本人手機委託下單,陳華瑜承認該證券賬戶由其本人實際控制使用。
(二)陳華瑜與黃某盛存在通話聯絡
陳華瑜與黃某盛為朋友關係,其子陳某麒為黃某盛下屬。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陳華瑜分別於2016年9月8日23時17分、9月9日9時25分、9月9日9時35分與黃某盛存在3次通話聯絡。
(三)“陳華瑜”證券賬戶交易“西隴科學”股票情況
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陳華瑜”證券賬戶2016年9月9日分兩次共計買入“西隴科學”股票186,000股,成交金額2,981,794元。2017年3月2日“西隴科學”復牌後,“陳華瑜”證券賬戶2017年8月1日全部賣出上述 “西隴科學”股票,虧損344,011.35元。
(四)“陳華瑜”證券賬戶資金情況
“陳華瑜”證券賬戶2016年9月9日買入“西隴科學”股票的資金分別來源於肖某鵝銀行賬戶和姚某穎銀行賬戶,均為2016年9月9日當日轉入,其中,肖某鵝銀行賬戶轉入1,000,000元,姚某穎銀行賬戶轉入2,000,000元。“陳華瑜”證券賬戶2017年8月1日賣出“西隴科學”股票所獲資金轉到肖某鵝銀行賬戶1,325,200元,轉到鄭某略銀行賬戶1,325,200元。
(五)“陳華瑜”證券賬戶交易“西隴科學”股票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資訊形成和公開過程高度一致,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釋
“陳華瑜”證券賬戶在2016年9月9日前長達一年多時間裏未進行股票交易。2016年9月9日該賬戶突擊轉入大額資金單向買入“西隴科學”一隻股票。該交易“西隴科學”股票行為具有放大性、突擊性和單向性,與內幕資訊形成和公開過程高度一致,且與以往交易習慣明顯背離。陳華瑜對異常交易行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上市公司相關公告、相關通訊記錄、銀行賬戶資料、證券賬戶資料、電腦資訊資料、詢問筆錄,以及書面説明和協議材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陳華瑜的上述行為了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陳華瑜處以1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聯行號:302100011106,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19年12月4日
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黃真盛、丁健華)
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
當事人:黃真盛,男,1976年9月出生,時任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隴科學)執行總裁,住址:廣東省廣州市。
丁健華,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廣東省廣州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黃真盛、丁健華內幕交易“西隴科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黃真盛、丁健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7月,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拉丁)實際控制人招某萍、徐某振意圖出售直接、間接持有的阿拉丁股份,通過財務顧問深圳宏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時資本)總經理曹某濤尋找交易對方。西隴科學副總裁、董事會秘書鄔某暉向曹某濤提出以不低於15倍的市盈率收購阿拉丁的相關股份。
2016年8月3日,西隴科學董事、總裁黃某群,時任董事、首席執行官陳某,副總裁、董事會秘書鄔某暉,阿拉丁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招某萍及財務顧問曹某濤,在上海大可堂茶館就西隴科學收購阿拉丁股份一事進行第一次洽談。洽談大致確定了合作意向。
2016年8月22日,招某萍、曹某濤到西隴科學上海辦公地與黃某群、鄔某暉商談收購阿拉丁的報價等問題。
2016年8月24日,鄔某暉、曹某濤、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某峰及律師助理李某唯、興業證券投資銀行總部董事副總經理黃某雯,在西隴科學上海辦公地討論收購阿拉丁股權的相關問題。會後,王某峰安排李某唯起草股權收購框架協議。當天,招某萍、徐某振、曹某濤及其助手謝某德在阿拉丁辦公地討論對西隴科學的報價方案。
2016年8月25日,李某唯把起草的《西隴科學收購阿拉丁股權之框架協議》通過郵箱發送給鄔某暉和王某峰。
2016年8月29日、8月31日,李某唯、王某峰通過郵箱把修改後的框架協議發送給鄔某暉。
2016年9月5日,在阿拉丁辦公地會議室舉行“西隴科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並配套資金項目第一次會議”,就收購意向、阿拉丁股權估值、業績承諾、收購方式、董事會構成等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交易進程備忘錄明確參加人員有:阿拉丁招某萍、徐某振,西隴科學黃某群、鄔某暉、陳某,宏時資本曹某濤。
2016年9月8日,招某萍、徐某振在《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徐某振、招某萍、上海晶真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上海仕創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框架協議》等三個文件簽字蓋章,當天下午招某萍把已簽字蓋章的文件掃描後發到鄔某暉郵箱。
2016年9月9日上午,鄔某暉安排西隴科學時任投資專員王某婷向交易所提交《重大事項停牌公告》,證券事務代表莫某、時任投資專員馬某豪協助王某婷辦理停牌事宜。當天,西隴科學向深交所申請停牌。
2016年9月10日,西隴科學《重大事項停牌公告》在中國證監會指定資訊披露媒體發佈,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12日開市時停牌。
2017年3月1日,西隴科學發佈《關於終止重大資産重組的公告》,宣佈“終止籌劃本次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事宜”,公司股票自2017年3月2日起復牌。
西隴科學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相結合收購阿拉丁股權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不晚于2016年8月3日西隴科學及阿拉丁第一次洽談時形成,于2016年9月10日公開。西隴科學時任董事、首席執行官陳某,副總裁、董事會秘書鄔某暉為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16年8月3日。
黃真盛時任西隴科學執行總裁,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不能正常履職的情形,是《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5日,內幕資訊知情人鄔某暉在西隴科學上海辦公地上海市嵐皋路555號品尊國際A座持續與阿拉丁及仲介機構相關人員商談本次收購事項。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6日,黃真盛到上海出差並在該地點辦公,二者出差時間、地點存在交集。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黃真盛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陳某存在3次通話聯絡。綜上,黃真盛為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具備知悉內幕資訊的便利條件,應當知悉內幕資訊,知悉內幕資訊時間不晚于2016年9月5日。
二、黃真盛、丁健華使用“丁健華”賬戶共同內幕交易“西隴科學”股票情況
(一)“丁健華”證券賬戶交易“西隴科學”股票情況
丁健華時任廣州西隴精細化工技術有限公司供應鏈總監,黃真盛時任西隴科學執行總裁並負責廣州西隴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業務,二人為上下級關係。“丁健華”證券賬戶2014年12月12日開立於海通證券廣州寶崗大道營業部,丁健華承認其本人實際控制使用自己的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該證券賬戶于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間,通過丁健華本人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共計買入“西隴科學”股票154,100股,成交金額2,458,550元。2017年3月2日“西隴科學”復牌後,“丁健華”證券賬戶于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1月22日將上述“西隴科學”股票全部賣出,對應虧損426,798.22元。
(二)“丁健華”證券賬戶資金情況
“丁健華”證券賬戶買賣“西隴科學”股票資金中有2筆直接來源於黃真盛銀行賬戶,其中一筆是2016年9月6日轉入330,000元,一筆是2016年9月9日轉入2,060,000元,合計佔“丁健華”證券賬戶在2016年9月6日至9月9日期間買入“西隴科學”股票金額的97.2%。“丁健華”證券賬戶賣出“西隴科學”股票所得資金中有789,653元于2017年11月13日通過他人賬戶間接轉入黃真盛銀行賬戶。
(三)“丁健華”證券賬戶交易“西隴科學”股票行為明顯異常,與其知悉內幕資訊過程高度一致,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釋
2016年1月至9月2日,“丁健華”證券賬戶多次交易“西隴科學”股票,每次交易數量為幾百股至一千多股,未顯異常特徵。而在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間,“丁健華”證券賬戶突擊轉入大額資金單向買入“西隴科學”一隻股票,具有放大性、突擊性和單向性,與以往交易習慣明顯背離,買賣股票時間與內幕資訊形成和公開過程高度一致。黃真盛、丁健華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上市公司相關公告、相關通訊記錄、銀行賬戶資料、證券賬戶資料、電腦資訊資料、詢問筆錄,以及書面説明和協議材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在內幕資訊公開之前,作為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的黃真盛提供資金,丁健華操作涉案賬戶,二人共同交易“西隴科學”股票的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且二人未能合理解釋賬戶交易的異常性。黃真盛、丁健華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共同交易“西隴科學”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黃真盛處以30萬元罰款,對丁健華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聯行號:302100011106,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19年12月4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