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3號)顯示,經查,截至2019年9月5日,當事人衛訊舟與段啟掌、張存愛、張存娟合計持有合肥合鍛智慧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鍛智慧”,603011.SH)3635.86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8.0249%,係持股超過5%的一致行動人。衛訊舟持有合鍛智慧112.5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0.2483%,係非公開發行方式取得。2019年9月9日,衛訊舟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合鍛智慧股份88.31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1949%。
衛訊舟作為與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5%以上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減持合鍛智慧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但衛訊舟在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即實施減持行為,直至減持完成後才告知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衛訊舟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合鍛智慧成立於1997年9月7日,註冊資本4.53億元,于2014年11月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嚴建文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嚴建文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48億股,持股比例32.76%,段啟掌為第三大股東,持股3210.25萬股,持股比例7.09%,張存愛為第九大股東,持股258.75萬股,持股比例0.57%。據合鍛智慧2019年半年報顯示,段啟掌和張存愛為夫妻關係,衛訊舟的妻子與張存愛為姐妹關係;2019年2月1日,段啟掌、張存愛、孫家傳、程衛生、衛訊舟、鹿擁軍、周世龍、汪小華、周超飛、郭銀玲、朱恒書共11位自然人持有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合計33,951,750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産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資訊依法披露前,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資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衛訊舟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3號
衛訊舟:
經查,截至2019年9月5日,你與段啟掌、張存愛、張存娟合計持有合肥合鍛智慧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36,358,600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8.0249%,係持股超過5%的一致行動人。你持有公司1,125,000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0.2483%,係非公開發行方式取得。2019年9月9日,你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883,1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1949%。
你作為與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5%以上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減持公司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但你在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即實施減持行為,直至減持完成後才告知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你的上述減持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同時,你應當引以為戒,強化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股票買賣行為,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12月2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