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灝股份昨日晚間公告稱,日前,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受理46名原告起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民事起訴狀》,46名自然人請求判令順灝股份賠償經濟損失合計504.97萬元。
公告顯示,2016年7月27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關聯自然人的關聯交易行為”、“未依法披露簽署意向協議事項”等資訊披露違法違規事項,順灝股份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16]5 號),公司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
46名原告認為,作為投資者,因被告資訊披露違法違規一事受到損失,被告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資訊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原告賠償。原告購買證券的時間在被告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後,至揭露日之前。依據《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法定損失的因果關係。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法院予以支援。
順灝股份表示,對於部分投資者起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案中可能發生的賠償,公司將按原告訴訟請求金額的 80%計提預計負債,且公司將以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德美”)破産清算及涉案人員追回款項優先賠償投資者;同時,公司控股股東順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諾:若公司從浙江德美破産清算及涉案人員追回的款項不足以覆蓋上述公眾股東訴訟事項産生的損失,順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將為公司承擔兜底補償責任,確保公司不因此事項遭受任何經濟損失。
此外,對於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公司對法院已經作出的全部終審判決,已經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提審該部分案件的裁定,並裁定中止執行原審判決。截至目前,部分案件已經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部分案件和解撤訴;其餘再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審過程之中。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