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公司調查】前董事長墜亡,深陷可怕“砍頭息”;董秘驚爆:高利貸年化利率達360%
目的地-鄭州新鄭機場,對於金盾股份副總經理、董秘管美麗和法律顧問向曙光律師來説,過去一年多以來,因為金盾股份前董事長周建燦墜亡引發的系列訴訟案件,兩人經常奔赴機場,趕往鄭州。
7月9日,管美麗和向曙光又一次在杭州蕭山機場匯合,目的地是河南鄭州。但兩人的這一趟公差,是在他們的計劃之外。在此之前,圍繞著周建燦墜亡引發的訴訟事件,兩人已經答應e公司記者的專訪。但是,河南法院方面的一通臨時電話,打亂了這場事先約定的採訪。為了不爽約,採訪的地方,也由杭州的一家咖啡館,變成了杭州市區到機場的專車上。未了,又在機場大廳繼續。
這次應約採訪的起因,源自管美麗的一篇微網志。7月4日晚,金盾股份發佈了一份《關於收到裁判文書的公告》,原告單新寶、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白永峰與金盾股份的債務訴訟(其中單新寶2宗,以下簡稱“長葛四案”)二審裁定,金盾股份全部敗訴。隨後,管美麗在其個人微網志上發文稱,金盾股份在河南遭受司法不公,請求共同維持上市公司合法權益。
管美麗的“喊冤”,在市場上引起了廣泛關注。記者也試圖通過這次採訪,最大限度的還原墜亡董事長周建燦的砍頭息的真相。
墜亡董事長的“砍頭息”還原
周建燦生於1963年,浙江上虞人,金盾股份創始人、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總股本19.72%。作為一家最高市值近百億元的A股上市公司董事長,再加上旗下金盾控股集團旗下的資産,周建燦最高時候的身價,高達數十億元。
按照常理,在民資富庶的浙江,周建燦找人借款不應是難事。但是,浙江的民資放貸也有自己的交際圈。據了解,2017年下半年,感覺敏銳的浙江民間借貸圈,察覺到了周建燦償債壓力,已將其列入“危險名單”。
在巨大的資金需求迫使之下,周建燦只能四處籌錢,借款的對象也就越來越遠。河南、重慶、湖北、廣東等地,都成為周建燦籌錢的地方。所以,周建燦在2017年下半年發生的民間借款對象,大多發生在在非浙江地區。
2018年2月11日,金盾股份收到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的民間借貸訴訟通知。起訴理由是:2018年1月9日、1月10日,單新寶與金盾股份簽訂了《保證借款合同》,分別為2000萬元和1000萬元,期限分別15天和10天。約定還款到期後,被告金盾股份拖欠借款本金未還。
向曙光律師稱,在訴訟發生之前,單新寶已經與周建燦之間有過多次借貸往來,累計借貸金額約8000萬元,所以的借款都是支付到周建燦的賬戶。2018年2月11日收到的關於單新寶的3000萬元訴訟,屬於新增借貸,該筆借款也是支付到周建燦的賬戶。
根據周建燦借款的經辦人張汛(係時任金盾控股集團投融資部負責人)的説法,早在2017年9月29日,周建燦就與單新寶發生了第一筆借貸,金額約1500萬元。後張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據張汛講,周建燦原來與河南長葛方面是沒有打過交道,其向河南長葛方面的借款也都是經中間人介紹,第一次河南長葛的人來借款的時候,周建燦本人親自參加談判的。但後面發生的若干次借款,周建燦本人沒有參與,都是張汛按以前的模式進行操作。
從銀行流水來看,在周建燦與單新寶發生第一筆1500萬元借款時,張汛事先預付180萬元給單新寶。同時,在向周建燦支付1500萬元借款之前,單新寶的銀行賬戶,其實也沒有1500萬元。那麼,出借給周建燦的1500萬元所需款從哪來?銀行流水還顯示,有多個他人賬戶,分多次向單新寶賬戶匯款,再加上張汛事先預付180萬元利息,才湊足了1500萬元。
這種民間借貸關係,出現兩個問題:砍頭息和套路貸。
何為砍頭息?業界的説法指的是高利貸或地下錢莊,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裏面扣除一部分錢,這部分錢稱之為砍頭息。
“在民事訴訟中,我們沒法查詢銀行流水的,只有法院、公安等才有這種許可權。”向曙光律師稱。根據相關銀行流水明細以及付款憑證顯示,單新寶自2017年9月29日起,就和周建燦發生過多筆借款往來,借款通常在10-15天,每筆借款發生當日,均由張汛從其賬戶預先支付砍頭息,砍頭息支付金額通常是借款金額的8-15%不等。
周建燦與單新寶的第一筆1500萬元借款,借款期限為12天。按照180萬元砍頭息來算,日均利率1%。
金盾股份董秘管美麗稱,單新寶等人和周建燦發生的借款以及砍頭息支付金額計算,這些借款的日息實際上在1%左右,年化高達到360%左右,是名符其實的“超級高利貸”和“砍頭”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指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公司化的做法,通常以服務費、手續費、諮詢費等名義收取砍頭息。民間借款的做法,出借人通常會利用多個關聯主體或表面上看來沒有關聯關係的主體分頭收取,以此規避監管、隱瞞超高利率的真相,同時造成訴訟中借款人通常無法就砍頭息進行舉證。
根據相關銀行流水明細以及付款憑證顯示,周建燦從長葛四案原告合計借進的14000萬元中,當天支付的砍頭息合計金額達到1628萬元,砍頭息的收款賬戶分別為:單新寶本人、楊莉、蕪湖華天、林川川。其中楊莉除了代表單新寶收款,還代表蕪湖華天收款。在單新寶借給周建燦的款項中,楊莉收到砍頭息之後又立即支付給了單新寶。
“根據銀行流水顯示,以楊莉為例,在收到砍頭息之後,楊莉又很快將這筆款項轉給了單新寶,這就是出借人規避砍頭息和高利貸的方法。”向曙光律師如是説。
空白合同留下隱患
民間借貸活躍的浙江,借款人與出借人發生借貸關係時,經常會出現憑藉款人的還款實力,借貸雙方在口頭約定還款時限、利息的情況下,即可放款。為了防止跑路情況發生,有時借款人會將一張事先簽名、蓋章的空白紙,交給出借人,以此作為還款保證。
這種憑藉個人信用的形成的民間借貸行為,若借款人正常履約,一般不易出現糾紛。但一旦出現違約、跑路、失聯等情況,就會衍生出系列訴訟糾紛問題。因為在事先已簽名蓋章的空白的白紙上,出借人往往會擬定一份有利於自身的借款合同,比如涉及利息、還款方式、擔保方、訴訟屬地等方面,從而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利益。
當時,身為金盾控股集團董事長的周建燦,憑藉自身的法律意識和律師團隊,理當在借款之時,擬定一份正規的借款合同。但是,急需資金週轉的周建燦,也同樣遵循民間借貸規則。
正常的履約之下,周建燦與各債權人都相安無事。但是,轉折發生在2018年1月30日,周建燦在上虞墜樓身亡後,民間借貸的糾紛問題也就隨之而來。
2018年2月1日,長葛沙法院以受理單新寶訴金盾股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由,凍結了金盾股份的多個銀行賬號。截至目前,金盾股份因為原董事長周建燦去世引發一系列事件,造成公司面臨了40宗訴訟案件,合計標的金額25.60億元。
管美麗表示,原告單新寶所謂的借款合同只有一份的,而且有些地方就是空白的,隨後單新寶起訴時,在空白合同上想怎麼就怎麼填。
向曙光律師指出:“單新寶向長葛法院提交的《保證借款合同》上面加蓋的金盾股份印章是偽造的,而且也沒有周建燦本人的簽名。長葛和許昌兩級法院認定周建燦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缺乏依據,一是沒有證據證明周建燦是行為人,二是周建燦不是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無權代表公司對外從事民事行為,三是所有款項都是匯入周建燦個人賬戶,周建燦才是實際借款人,四是原告明顯存在過錯甚至惡意,非善意相對人。據了解,金盾股份已經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訴。
對於周建燦所借資金的去向,管美麗也給出了正面回應,按照張汛向警方的供述,周建燦的借款所得,主要用途包括兩部分。一是歸還前期的利息;二是流向周建燦所控制的金盾控股集團名下,包括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壓力容器有限公司。其中,歸還利息佔主要部分,在牽涉到的民間借貸債務29.11億元,超過10億元是用於歸還利息。
同類案件裁決不同
據了解,金盾股份在周建燦去世以及長葛法院進行財産保全後,即發現公司的印章存在被偽造情形,立刻向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報案。
接到報案後,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于2018年2月5日對上市公司印章被偽造一案立案偵查。2月28日,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建燦持90%股權)立案偵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張汛(金盾集團投融資部部長)立案偵查,據了解,公安機關後又將金盾控股集團納入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犯罪嫌疑人。
由於涉及到刑事案件,金盾股份的系列民間借貸糾紛訴訟,又出現變化。截止目前,40宗案件中,已有15宗案件的原告撤訴,14宗案件被法院以涉刑為由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先行處理,7宗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
其中,金盾股份與中泰創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案件,經紹興中院一審、浙江高院二審駁回中泰創盈的起訴之後,中泰創盈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根據金盾股份的公告顯示,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250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已涉及經濟犯罪,案涉合同的成立與否以及金盾風機公司責任的承擔取決於刑事案件對公章事宜的認定,原審法院認為認定本案不屬於經濟糾紛而具有經濟犯罪嫌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駁回中泰公司的起訴,並無不當”。最高院最終駁回了中泰創盈的再審申請。
不過,金盾股份涉及長葛四案的訴訟糾紛,卻沒有停下來。近日,金盾股份收到許昌中院下發的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公司就四宗案件提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較中泰創盈的訴訟而言,長葛4宗案件的真實情況更為複雜,不僅涉嫌經濟犯罪程度更明顯,而且還涉及砍頭息,第三方代收砍頭息等,如果需要查清該四個案件的真實情況,只有通過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向曙光律師稱。
長葛方面的四宗債務糾紛,涉嫌經濟犯罪包括偽造公司印章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關刑事案件,已經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分局立案偵查,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已經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與以上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
據了解,長葛四案在審理過程中,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分局向法院發函説明該四案屬於公安機關偵查範圍,金盾股份還向法庭提交了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分局的《起訴意見書》,該《起訴意見書》已明確認定本案的借款屬於刑事犯罪的內容。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分局再次向二審法院發函,要求移交本案給公安刑事偵查,但二審法院不予採納,也未作回復。
與長葛四宗案件二審敗訴後,管美麗表示:“對於兩級法院的判決,我不服,上市公司也不服,我們會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維護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
擔保代償令人費解
再回到案件本身,原告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的角色令人費解。
根據合眾擔保所訴,2018年1月17日,債權人蕪湖華天融創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與金盾股份簽訂了借款合同,由金盾股份向債權人華天融創借款200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10天(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 月28日)。在這筆借款中,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保證擔保,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壓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無縫鋼管有限公司、周純提供最高額連帶反擔保保證。
向曙光稱,在此之前,周建燦與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完全沒有交集,所以這次借款中,由該公司出面提供擔保不合常理。而且,其他的借款合同,擔保方均為周建燦旗下的公司。所以,在這筆借款中,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的參與其中顯得多餘。
周建燦2018年1月30日墜樓後,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在1月31日、2月1日就分多次向蕪湖華天匯付了款項,履行了代償責任,並於2月1日向長葛法院起訴,長葛法院當日受理,當日作出財産保全裁定,次日即在浙江上虞查封了金盾股份的多個銀行賬戶。
值得注意的是,蕪湖華天融創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與金盾股份簽訂了借款合同,同樣是一起偽公章借貸合約。類似的蘿蔔章案件,擔保方往往會以“公章係偽造,主合同無效”為由,推卸擔保責任。但在蕪湖華天這一筆借款合同中,像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一樣,主動而且迅速繼續履行代償責任,較為少見。
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5.22億元。根據企查查顯示,合眾擔保共有三名股東,自然人張愛民僅認繳出資2150萬元,河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僅認繳出資1295萬元,餘下一名股東為長葛市國有資産監督委員會。另外,河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共有125名股東,涉及河南省下轄各縣市的財政局、國資委和國有企業等。
從股權結構來看,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應是一家由長葛市國有資産監督委員會絕對控股的企業。而作為一個國有控股企業,該公司為何要牽涉到這場“蘿蔔章”的民間借貸訴訟當中,顯得較為引人關注。另據管美麗講,合眾擔保在許昌中院二審判決後,已經將其債權轉讓給合眾控股,一家國有控股企業,為什麼將債權轉讓給民營企業,原因是什麼?有沒有履行國有資産轉讓程式?轉讓對價是多少?對價有沒有支付?管美麗提出很多問題。
誰是幕後金主?
長葛四案中,不僅是國資企業的擔保代償令人不解,債權人資金流水的動向,複雜的關係圖,同樣不容忽視。
長葛四案的原告,分別是單新寶(2宗訴訟原告)、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白永峰,第一被告均為金盾股份。債務人因未能按期還款,債權人上訴,這很常見。但是,種種跡象顯示,長葛四案的真正金主,或許另有其人。
管美麗稱,由於此次系列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所以上虞警方就挨個找債權人了解情況。但是,單新寶卻找不到。但又涉及訴訟,所以我們就以債務人身份,與長葛方面接觸。在雙方溝通債務問題時,首先是張傑超接待,但真正進入實質性談判,都是張偉民出場。所以據此推測,張偉民是借貸資金的真正金主,單新寶只是馬甲。而且,在周建燦河南長葛借貸中,張傑超也是中間人。
與此同時,金盾股份也收到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分別是單新寶將債權轉讓給張愛民;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將所持有的金盾股份債權,轉讓給張偉民、張愛民控股的河南合眾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白永鋒將債權轉讓給楊寶峰。
另外,根據銀行流水,在單新寶借給周建燦的資金中,有不少資金來源於北京楓湖嘉元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而且單新寶與楓湖嘉元的資金往來異常頻繁,金額巨大。以2017年11月24日為例,由楓湖嘉元匯入單新寶賬戶的資金,共計15筆,合計700萬元。
進一步查詢發現,張愛民和張偉民、北京楓湖嘉元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河南合眾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蕪湖華天融創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上述單位和個人的關係異常複雜。
銀保監會等4部門聯合發文的《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
如此以來,問題也隨之而來。向周建燦出借資金的單新寶、蕪湖華天融創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誰是借款背後真正金主?提供借款的出借人,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募集的情形?背後的真相,只有待法院或者公安機關調查。
為了更全面的了解周建燦與長葛四案的砍頭息的細節,7月9、10日,記者也試圖與原告律師殷金輝多次聯繫,但其電話或無人接聽,或直接挂斷。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