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決定書顯示,經查,2009年5月18日至2016年11月30日,深圳賽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賽格”,000058.SZ)及一致行動人多次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競價交易減持深圳華控賽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控賽格”,000068.SZ)股票,加之2015年1月,華控賽格定向增發1.1億股導致深賽格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被稀釋3.29%。截至2016年11月30日,深賽格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由31.08%降至25.79%,累計減持股份比例為5.29%,但未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及履行相關限售義務。
2017年11月至12月8日深賽格通過深交所競價交易再次減持華控賽格股票,減持後深賽格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降至25.07%,已累計減持股份比例為6.01%,直至2017年12月12日才公告披露。
華控賽格2008年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深賽格及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為31.08%。
2009年5月18日,深賽格及一致行動人通過深交所的競價交易減持了華控賽格股票896.98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減持後深賽格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降至30.08%。2015年1月,華控賽格完成向深圳市華融泰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定向增發1.1億股,深賽格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降至26.79%,稀釋比例為3.29%。2016年11月17至23日,深賽格通過深交所的競價交易減持了華控賽格109.67萬股,佔華控賽格當時總股本的0.11%,減持後深賽格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降至26.68%;2016年11月28日至30日,深賽格通過深交所的競價交易減持了華控賽格896.9987萬股,佔華控賽格當時總股本的0.89%,減持後深賽格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降至25.79%。截至2016年11月30日,深賽格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已累計減少5.29%,但未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及履行相關限售義務。
2017年11月至12月8日深賽格通過深交所競價交易減持華控賽格股票725.4萬股,佔華控賽格當時總股本的0.72%,減持後深賽格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降至25.07%。深賽格及一致行動人上述股權變動,已累計減持股份比例為6.01%,直至2017年12月12日才公告披露。
深賽格在股份權益變動比例超過5%幅度時,未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等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深賽格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截至2019年3月31日,深賽格持有華控賽格1.62億股,持股比例為16.11%,為華控賽格第二大股東;持有深賽格56.7%股份的深圳市賽格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華控賽格5832.60萬股,持股比例為5.79%,為華控賽格第三大股東。二者持股比例合計為21.9%。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賽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決定
深圳賽格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華控賽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控賽格”或“公司”)2008年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你公司及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為31.08%。
2009年5月18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動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的競價交易減持了華控賽格股票8,969,753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減持後你公司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降至30.08%。2015年1月,華控賽格完成向深圳市華融泰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定向增發11,000萬股,你公司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降至26.79%,稀釋比例為3.29%。2016年11月17至23日,你公司通過深交所的競價交易減持了華控賽格1,096,700股,佔華控賽格當時總股本的0.11%,減持後你公司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降至26.68%;2016年11月28日至30日,你公司通過深交所的競價交易減持了華控賽格8,969,987股,佔華控賽格當時總股本的0.89%,減持後你公司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降至25.79%。截至2016年11月30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已累計減少5.29%,但未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及履行相關限售義務。2017年11月至12月8日你公司通過深交所競價交易減持華控賽格股票7,254,000股,佔華控賽格當時總股本的0.72%,減持後你公司及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降至25.07%。你公司及一致行動人上述股權變動,已累計減持股份比例為6.01%,直至2017年12月12日才公告披露。
你公司在股份權益變動比例超過5%幅度時,未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等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10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